依安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时间:2017-02-09作者:中国·依安来源:依安县环境保护局

 

依环责改字〔2016002

依安县亚丰薯业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230223069165428w    

地址: 依安县上游乡红升村 法定代表人: 刘长有  身份证号码230223196011260234     

我局于 2016  10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厂区东南方向铺设暗管1500米,排放口位于一处生态防护林内。在生产期间两次利用该暗管进行偷排生产废水,该废水全部流入暗管排放口附近自然沟内,并向南汇入太西河。 

以上事实,有 《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暗管排污口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 日内) 拆除全部暗管,停止废水偷排,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依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依安县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依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安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6 1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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