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时间:2016-09-20作者:中国·依安来源:中国·依安

依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减灾委员会

2.2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灾情管理

4应急响应

4.1I级响应

4.2II级响应

4.3III级响应

4.4信息发布

4.5其他情况

5后期处置

5.1过渡性生活救助

5.2冬春救助

5.3倒损房屋恢复重建

5.4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5.5奖励与责任

6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6.2物资保障

6.3通信和信息保障

6.4装备和设施保障

6.5应急队伍保障

6.6社会动员准备

6.7科技保障

7预案管理

7.1培训和演练

7.2预案更新

7.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应急保障预案》及国家、省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冰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救助应急保障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减灾委员会

2.1.1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1.2 县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负责县减灾委全面工作。

2.1.3县减灾委副主任由县政府办主任和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协助主任指挥调度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1.4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正确把握救灾工作宣传导向,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新闻发布、收集社会舆情动态,开展舆论引导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重大抗灾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协助抢险救灾,协调对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规划局负责将综合防灾纳入城乡规划,指导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负责为救灾提供测绘技术和有关测绘成果保障服务。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后受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帮助灾区恢复教学秩序,指导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掌握汛情、水旱灾情、水利工程险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工信局负责灾区无线电信号的检测及管制,保障灾区应急无线电通信所需频率的安全使用和安排重大救灾科研项目。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助维护灾区治安秩序、疏导交通;加强安全防范,保卫重点目标,打击违法犯罪;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移、解救受灾人员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设备的公路、水路运输,组织转移受灾人员所需的车船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抢救伤病员,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救援等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指导救灾款物的发放和使用。

县商务粮食局负责保证受灾地区基本生活类物资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核查受灾人员受灾情况,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帮助受灾人员进行倒损房屋恢复重建, 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全县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社会救灾捐赠款物等,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县农业局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县林业局负责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林业有害生物的检测和防治,森林火灾的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资金,并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对灾区环境污染情况进行检测与评估。

县广电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各类救灾物资的质量安全监督和组织指导受灾地区加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监管,保障受灾地区食品药品安全。

县统计局负责协助分析灾害情况和制定统计标准。

县物价局负责灾区各类生产生活物资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应急管理。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县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测。

县人武部负责牵头组织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和民兵预备

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重大灾害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发出救助呼吁;根据捐赠者意愿,接收、管理、分发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参与灾区伤病员救治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救灾款物的相关审计与监督。    

2.1.5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主要负责组织领导我县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工作,研究解决救灾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的救灾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灾情,决定向省市有关部门请求紧急支援等。

2.2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县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县林业局的森林草原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县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数据及时向县减灾委通报。

县减灾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上报省市政府有关部门。

3.2灾情管理

县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民政局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省、市民政部门报告。

县民政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3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报告省、市民政部门。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民政部门执行灾

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

对于干旱灾害,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

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 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灾情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  应急响应分为l级、II级、III级共三级。

4.1I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1)全县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死亡5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的8%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I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决定启动l级响应,并向县政府报告。

4.1.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主任主持灾情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提出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建议。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县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协调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  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省减灾委请求救灾资金和物资紧急援助。县民政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6)县发改局、农业局、商务粮食局、物价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信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县卫计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县民政局视情况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1.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I级响应建议,县减灾委决定终止I级响应,并向县政府报告。

4.2II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1)全县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5%以上。

(2)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决定的其他事项。

4.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II级响应建议,由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II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4.2.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副主任主持灾情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减灾委副主任或县民政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县政府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省减灾委请求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紧急援助,同事协调成员单位,下拨救灾物资。县民政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5)县民政局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6)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II级响应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II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报告。

4.3III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1)部分乡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的3%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自然灾害救助协调机构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决定启动III级响应,并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县减灾委办公室。

4.3.3响应措施

由县自然灾害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协调当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民政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乡镇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减灾委及时协调成员单位,向省民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卫生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5)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减灾委决定终止III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报告。

4.4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委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应当进行分析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5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可酌情调整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

5.后期处置

5.1过渡性生活救助

特别重大和较大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指导灾区民政办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县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5.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县民政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人员生活困

难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县民政局通过向上争取资金、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帮助灾区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县冬春期间工作绩效。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欠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5.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受灾人员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县民政局积极向上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省恢复重建资金下拨后,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倒损恢复重建补助对象。补助对象的确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确定。

县民政、财政、住建、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4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县减灾委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5奖励与责任

县减灾委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牺牲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县民政、财政、发改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政府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6.2物资保障

县减灾委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6.3通信和信息保障

县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6.4装备和设施保障

县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6.5应急队伍保障

县减灾委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县减灾委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社区、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6.6社会动员准备

  县减灾委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6.7科技保障

县减灾委组织推进县自然灾害三级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完善减灾救灾特种装备,提高减灾救灾能力。

县减灾委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安监、林业、地震、气象、测绘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图。

7.预案管理

7.1培训和演练

县减灾委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减灾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本预案至少每三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7.2预案更新

本预案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发展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机构应及时修订本地自然灾害

救助应急预案,确保与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7.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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