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文号:
- 起草处室: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单位:县政府办公室
- 公文种类: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
- 发文日期:2017-02-01
- 标题:依安县民政局社救股救灾救济款物及社会捐助款物的管理、使用及分配情况
依安县民政局社救股救灾救济款物及社会捐助款物的管理、使用及分配情况
民政局社救股救灾救济款物及社会捐助款物的管理、使用及分配情况
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级负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黑龙江省自然灾害应急保障预案》和省财政厅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了《黑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地)、县(市、区)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群众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支出。
县民政部门根据各乡镇实际受灾情况及受灾人口数及时将救灾款物分配发放到各乡镇。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县民政部门要规范救助款物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程序,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等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