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文号:
- 起草处室: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单位:县政府办公室
- 公文种类:
-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 发文日期:2017-03-12
- 标题:依安县畜牧局行政处罚公示表
依安县畜牧局行政处罚公示表
时间:2017-03-12作者:中国·依安来源:中国·依安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处罚结果 | 处罚生效日期 | 处罚截止日期 | 处罚机关 | 救济渠道 | 备注 |
依草罚(2015)1号 | 新兴镇勤俭村姚国忠私自开垦破坏草原案 | 罚款 | 私自开垦破坏草原 |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四十三条 | 姚国忠 | 230223196302131811 | 罚款已交,达到恢复草原植被状态 | 2015/5/7 | 2015/5/16 | 依安县草原监理站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依安县人民政府或齐齐哈尔畜牧兽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依安县人民法院行政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
依草罚(2015)2号 | 双阳镇联发村程云峰破坏草原案 | 罚款 | 喷洒农药 |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四十三条 | 程云峰 | 230223197304053000 | 罚款已交,达到恢复草原植被状态 | 2015/7/22 | 2015/7/8 | 依安县草原监理站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依安县人民政府或齐齐哈尔畜牧兽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依安县人民法院行政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
依草罚(2015)3号 | 联发村肖青伟开垦破坏草原案 | 罚款 | 私自开垦破坏草原 |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四十三条 | 肖青伟 | 230223197001129281 | 罚款已交,达到恢复草原植被状态 | 2015/7/30 | 2015/8/24 | 依安县草原监理站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依安县人民政府或齐齐哈尔畜牧兽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依安县人民法院行政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
依草罚(2015)4号 | 解放乡双龙村郭义开垦破坏草原案 | 罚款 | 私自开垦破坏草原 |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四十三条 | 郭义 | 230223196708082714 | 罚款已交,达到恢复草原植被状态 | 2015/11/26 | 2015/12/12 | 依安县草原监理站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依安县人民政府或齐齐哈尔畜牧兽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依安县人民法院行政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
依草罚(2016)1号 | 太东乡联合村杨国友开垦破坏草原案 | 罚款 | 私自开垦破坏草原 |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四十三条 | 杨国友 | 230223197812010811 | 罚款已交,达到恢复草原植被状态 | 2016/5/20 | 2016/7/5 | 依安县草原监理站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依安县人民政府或齐齐哈尔畜牧兽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依安县人民法院行政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
依(动监)罚[2015]第001号 | 收购、贩运、贩卖驴皮、马皮、兔皮、羊狗皮及死羊尸体案 | 罚款、没收 |
收购、贩运、贩卖驴皮、马皮、兔皮、羊狗皮 及死羊尸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 徐明福 | 230231195408152712 |
罚款已交,对未经检疫及死羊尸体 进行无害化处理 |
2015/1/30 | 2015/2/5 | 依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依安县人民政府或齐齐哈尔畜牧兽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依安县人民法院行政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