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依安县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机制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02-05作者:中国·依安来源:中国·依安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依安县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机制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依安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7日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和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黑政办发〔2014〕66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理念,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整合行政复议队伍和资源,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对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决定、集中执行,切实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相对集中、相对权威的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新机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主要内容

(一)组织架构及主要职责

1.成立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行政复议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县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直接对县政府负责。主任委员由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委员由政府所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2.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原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的行政复议职能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行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法制办主任兼任,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机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会议召集、议程安排、决议执行和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办理、决定、执行以及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具体工作。

3.建立政府行政复议员队伍。整合县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行政复议资源,建立行政复议员队伍。实行行政复议员资格管理制度,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根据执法和行政复议任务的繁重程度,以相关部门原有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为基础,采取部门推荐、培训考试、持证上岗的形式,确定20名左右县政府行政复议员,任期5年。行政复议员的主要职责为:在不改变原单位隶属关系的前提下,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指派办理、审理县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同时担任原单位的行政复议工作联络员。

4.成立行政复议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有关村委会、居委会、机关、社会团体及各界知名人士或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对有关行政复议案件提出意见,对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提出参考建议。

(二)运行机制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决定、集中执行”的运行机制。

集中受理。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集中立案受理依法应由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包括部门所属机构)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县政府部门(包括部门所属机构)不再直接受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做好登记后及时送交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管理的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规定的渠道办理。

集中审查。行政复议案件集中受理后,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3名或3名以上专(兼)职行政复议员组成案件审查组,集中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鉴定、听证、质证和协调调解等审查处理工作,并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方式,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形成《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书》。

集中决定。行政复议案件集中审查后,以县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般行政复议案件,由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审批,以县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在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集中审查的基础上,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委托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并作为参考,提出处理意见,经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后以县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集中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凡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变更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及确认违法、责令赔偿、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县政府依法统一执行。

三、经费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落实行政复议经费。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要列入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县政府行政复议员和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发生的费用由县政府法制办从行政复议专项经费中解决。特邀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理的专家和行政复议员,每人每天费用130元,县政府法制办成员和有公职的行政复议员、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参加案件审议不得领取任何费用。

四、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监察局、编委办、人社局、财政局、司法局、法制办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县政府法制办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协调机构,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扎实开展。

主办 : 依安县人民政府 承办 : 依安县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 : 黑龙江新媒体集团

联系电话(传真) : 0452-7024044 0452-7027100 E-mail : yianxxzx@163.com

备案号 : 黑ICP备07003579号 网安备案号 : 201101023 网站标识码:2302230001

建议使用:IE8以上浏览器或切换浏览器为极速模式,浏览器为1024以上分辨率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