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县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考评实施方案

时间:2015-06-08作者:中国·依安来源:中国·依安

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督促各级行政机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依法行政各项工作,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为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实施范围

按照《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规定,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由法律、法规授权以及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均应全面实施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具体实施范围: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政府所属的依法取得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含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和部门依法派出机构);

(三)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单位。

三、实施责任、依据

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领导,层层制定目标,明确责任,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实施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的完成情况负全面责任;各行政部门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目标任务负主管责任;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根据职能设置对涉及本机构的目标任务负直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本单位的分工,对有关具体目标任务的完成负直接责任。

实施依据: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为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本级政府应承担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确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根据综合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由本部门组织和参与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责任目标

(一)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任务按市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执行。

(二)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含中省直部门)按统一目标考评,考评内容主要包括法治观念、制度建设、行政行为、执法监督、队伍形象等项目,各项分值总计100分。其责任认定依据为综合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具体考核目标见附件)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含同级中省直部门)要对其所属的各行政执法单位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并向县政府上报备案。

五、考评方式

县政府法制办代表县政府组织对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及同级中省直部门的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依法行政考核坚持日常考核为主,不定期抽查为辅;采取听取工作汇报、调阅抽查执法案卷、审查备案文件资料、开展执法监督检查、走访执法相对人、组织法律素质测试、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及认定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结果和平时掌握的工作情况等方式进行。

各乡镇和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具体的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务于3月末前报至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时,要加强对本单位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于1231日前将全年自查总结报至县政府法制办。逾期不报的,依据考评标准予以扣分。县政府法制办在组织有关部门年终考评打分结束后,将考评结果报县考评办。同时,将提请县政府对实施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达标、工作开展较差的单位,将依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中省直部门考评结果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创建优良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大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力度,做到实施和推行并重。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坚持一级抓一级,逐级抓好落实。

(二)细化目标,落实到人。各乡镇各行政执法部门分别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方案要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逐项分解到有关部门、机构和岗位,明确责任人。每位责任人都要公示自己的行政执法目标责任。

附件:2015年全县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评议考核细则

附件:2015年全县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评议考核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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