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闻发布工作要则

时间:2011-03-19作者:中国·依安来源:中国·依安


黑龙江省新闻发布工作要则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的通知》(国办发[2006]19号)精神,参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1]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48号)要求,为推动全省新闻发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常态化建设,制定本工作要则。

  一、关于新闻发布

  本工作要则所称的新闻发布,是指省委、省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各市地党委政府利用新闻发言人或其它授权形式,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党政信息、表达立场观点、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的行为及加强与公众沟通的相关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要则适用于省委、省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及各市地党委、政府的新闻发布工作。

  三、新闻发布工作机构及工作职能

  全省新闻发布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首席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言人工作负责制。省委、省政府首席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发布省委、省政府相关新闻信息。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地党委、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本级相关新闻信息。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是省委、省政府新闻发布常设工作机构,新闻发布工作处是具体的职能处室,负责规划、组织、推进、落实省委、省政府新闻发布的制度建设和日常工作,协调指导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地党委、政府的新闻发布工作。市地党委外宣办(政府新闻办)是本级新闻发布工作的职能部门。

  四、新闻发布工作机制

  省委、省政府及省直各部门、各市地党委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在执行黑办发[2011]1号和黑政办发[2004]48号文件的基础上,着力建立健全以下工作运行机制:

  1、新闻发言人、网络新闻发言人、网络评论员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根据互联网舆情引导需要在省直各部门和市地党委政府设立网络发言人,网络发言人由本级新闻发言人兼任;各部门、各市地的新闻发布机构同时是各部门、各市地的网络发布机构和网络评论机构,首席新闻发言人既是本级的首席网络发言人又是首席网络评论员。要组成3-10人的工作班子,在首席发言人领导下,针对广大网民关注的敏感热点问题发布权威信息并主动参与网上评论,有效引导网上舆情,形成新闻发言人、网络发言人、网络评论员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

  2、境内外舆情收集研判机制
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和省网宣办负责指导省直各部门、各市地和各舆情机构,利用网络、电子网络数据库、电视、广播和纸质出版物等媒介,收集整理涉及我省的境内外舆情动态和公众对党委、政府工作的反应以及对某些社会热点问题的态度,并对所关注的问题按照常态和专项两类舆情做出分析判断,为新闻发言人和相关部门设置新闻发布议题和参与评论提供参考。

  3、境内外舆情协调机制

  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和省网宣办负责指导省直各部门、各市地加强与境内外媒体的协作,确保涉及我省的负面报道或苗头性问题能够及时处置和解决。要加强与新闻记者的组织协调,确保宣传报道客观准确,有利于全省工作大局,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事件妥善处理。

  4、应急响应机制

  省委、省政府和各市地党委、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舆情引导机制,确保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抢占先机,赢得主动,形成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强势(详见本要则第八条)。

  5、重要信息通报核实机制

  建立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与各部门和各市地间相互协调畅通的信息通报机制,各部门、各市地的重要新闻信息要在报省委、省政府的同时,通报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以便做出正确反应;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对通过其他渠道获知的重要新闻信息,可直接向各相关部门、各市地进行求证核实,各相关部门、市地应予以及时回应。

  6、发布主体责任机制

  新闻发布的主体机构对每一次新闻发布都必须注明发布新闻信息主体机构的名称,即: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黑龙江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黑龙江省某部门(省直某部门),某市地党委、政府。发布机构和发布人要对本级所发新闻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7、发布材料准备机制

  (1)以省委、省政府和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和以其它方式发布新闻信息,发布材料由涉事的各相关部门和地方负责起草准备,发布材料分为发布文稿和音像资料两种类别:在用途上分为发布方使用材料和媒体方使用材料(也可根据发布方式,准备发布方和媒体方共享的发布文稿和资料);发布部门应参照《新闻发布会准备工作提示》(附件一)的有关要求,并严格履行《新闻发布审批单》(附件二)规定的程序报送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审核。

  (2)各级召开新闻发布会和以其它方式发布新闻信息,应答口径须经本级首席新闻发言人或新闻发言人审定,影响特别重大问题的应答口径须报请有关省领导或省委宣传部领导审定。

  (3)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要结合新闻发布工作实际,注重抓好省情对外答问参考的口径库建设,提供全省新闻发布工作共享。

  8、新闻信息发布机制

  所有以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名义发布的新闻信息均需经由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受理,首席新闻发言人或新闻发言人批准。根据省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首席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指示,策划临时发布议题,提出发布建议,适时组织发布;也可根据各部门临时提出的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发布新闻的申请,按《新闻发布审批单》规定的程序办理。
各部门、各市地对外发布的新闻信息须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审查负责人必须在《新闻发布审批单》的经审查准予对外发布一栏中签字。

  9、媒体服务机制

  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是党委和政府与媒体沟通的桥梁,承担日常性工作和为新闻媒体提供服务的工作职责。日常性工作,负责接待记者书面或者电话问询,安排记者集体采访或专访;为记者提供及时准确的发布通知和问询回复,准备充足的媒体方材料和安全有序的技术设备服务,为记者提供有可靠保障的发稿服务和查询服务。

  五、新闻发布的内容和方式

  新闻发布的内容包括:党和国家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定执行情况;有关法规规章和战略规划、重点工作的执行进展情况;全省改革发展、经济建设的重要举措和显著成就;我省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广大公众普遍关注并需要正面回答的热点问题;省内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省委、省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举办的重要活动;对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所反映问题的及时回应;省领导认为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新闻发布的方式根据需要确定。通常以举行新闻发布会(包括常规新闻发布会、临时新闻发布会、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会)为主要发布方式。根据发布内容和实际需要,可分别采取背景吹风会,组织记者集体采访或单独采访,以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发布新闻公报、声明、谈话,参与媒体专题节目,答复记者的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问询,通过网络访谈和发布新闻信息,根据工作需要可与中央外宣办和国务院新闻办、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及省内各地市联合举办新闻发布活动。

  六、新闻发布计划(议题)的制定

  常规新闻发布计划的制定。由两部分内容组成:一是由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按照省委、省政府下一年度工作重点,商省直有关部门提出的省委、省政府年度新闻发布计划;二是由省直各部门提出拟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发布新闻的申请。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既突出发布主题又体现新闻性的原则综合整理,拟定省委、省政府年度常规新闻发布选题计划。省直各部门原则上每年度至少设置一至两个选题列入省委、省政府常规新闻发布计划。
临时新闻发布议题的制定。一是由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根据省领导或省委、省政府首席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批示精神拟定应急性新闻发布议题;二是根据省直各部门提出的涉及全省重大决定出台,相关政策实施,阶段性重点、亮点工作成果,以及为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和引导舆论需要等方面请示,拟定的发布议题。

  七、新闻发布计划(议题)的分类、审批及组织与管理

  (一)新闻发布的分类

  (1)省委新闻发布。是指按照黑办发[201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委安排和省委领导要求,以及由省委各部门申请经省委领导批准的新闻发布。

  (2)省政府新闻发布。是按照黑政办发[2004]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安排和省领导要求,以及由政府各部门申请经省领导批准的新闻发布。

  (3)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新闻发布。是按照黑办发[2011]1号文件规定和省委各部门申请及引导舆论的需要,省委外宣办组织邀请各部门参加的新闻发布。

  (4)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是根据政府授权,省直各部门、各市地申请和省领导要求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名义或利用省政府新闻办发布平台进行的新闻发布。

  (5)省直某部门和某市地新闻发布。是根据本级工作实际和省领导要求及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提示、指导自主进行的新闻发布。

  (二)新闻发布计划(议题)的审批

  (1)省委、省政府常规新闻发布计划的审批。省委、省政府年度常规新闻发布计划由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报呈省委、省政府首席新闻发言人审核批准后印发执行。

  (2)省委、省政府临时新闻发布议题的审批。省领导和首席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批办的临时新闻发布议题由各相关部门拟定新闻发布文稿和答问口径,于发布前一周报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初审,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接件两日内报省委、省政府首席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审批;各有关部门临时需要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发布的新闻选题,由各有关部门提前一周向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提出申请并报发布文稿和相关资料,在初审该选题符合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发布要求后,于两日内报省委、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审批。特殊情况、特例特办,缩短工作流程。

  (3)省直各部门和市地党委、政府常规新闻发布计划的审批。省直各部门和市地党委、政府的年度常规新闻发布计划由各部门和市地党委、政府自主拟制审批,分别在年初和半年提交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备案。

  (4)省直各部门和市地党委、政府临时新闻发布议题的审批。由各部门和市地党委、政府自主拟制审批,每半年将发布选题和发布情况报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备案;特别重要的新闻发布议题需提前一周报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备案,并将发布会和媒体报道情况在两日内反馈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

  (三)新闻发布的组织与管理

  (1)省委、省政府新闻发布。由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具体负责和组织实施。新闻发布会一般由省委、省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相关负责人主持,省领导、省委或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各部门主要领导或首席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做主旨发布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2)省委外宣办或省政府新闻办的新闻发布。由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省直各相关部门和各市地党委外宣办(政府新闻办)拟定新闻发布文稿和答问口径,报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领导审定。召开新闻发布会时,由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邀请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地党委、政府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做主旨发布并答记者问,发布会由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相关负责人主持。

  (3)省直各部门、各市地党委、政府新闻发布。由各部门、各市地党委、政府自主进行,自行拟定新闻发布文稿、答问口径。
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布和答记者问两个环节构成,各类新闻发布会要尽量减少主旨发布时间,增加答记者提问时间,以增强新闻发布会的互动性,提高发布质量和效果,扩大新闻信息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新闻发布会一般由计划(议题)制定、发布材料准备、材料送审、上报审批、会前通知、实施发布、现场互动和会后评估等环节构成。

  八、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应急机制和办法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中办发[2008]22号)和黑龙江省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要求,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应由政府或事件处置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及时主动发布有关新闻信息,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一时间内(120分钟)在向省领导报告的同时,要将情况通报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同时迅速向省委宣传部报告,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应急机制。

  1、迅速组成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协调指挥机构、设立应急新闻中心
参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第8913条规定,对于有重特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协调。在省委宣传部的领导下,由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省政府应急办、省公安厅、省外事办和涉事的主管部门等领导(必要时可吸收新华社黑龙江分社和省内主要新闻单位领导参与)组成新闻报道应急协调指挥组,负责新闻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由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牵头,省政府应急办和涉事的主管部门派出得力人员组成应急新闻中心。

  2、应急新闻中心的职能

  应急新闻中心是省委、省政府就突发公共事件授权的唯一新闻发布机构,负责发布权威信息、提供新闻线索、组织记者采访、记者登记备案、提供服务保障等工作。其它相关部门负责为应急新闻中心提供情况和信息资料,各部门、各地市涉及与同一事件相关、确需发布的信息除另有授权外必须经由应急新闻中心统一发布。

  3、应急新闻中心的工作分工

  应急新闻中心的新闻发言人通常由负责突发事件处置部门的主要领导(或新闻发言人)和省政府首席新闻发言人(或新闻发言人)担任。

  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策划发布主题、发布方式和发布会程序安排,保持与媒体的联络,发布现场媒体的组织与管理,发布效果评估;负责境外记者的服务与管理,统一安排记者食宿、交通、采访证件和信息服务,组织境外记者集体采访。根据公众心理需求、引导社会舆论需要和社会舆情研判,提出发布口径和答问口径的参考意见和参考范围。

  省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事件处置的主管部门收集整理、汇总分析与事件相关的信息资料;适时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做出评估,提出处置措施和建议。

  涉事的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与事件相关的背景资料和现场数据、资料,提供处置事件的阶段性情况、数据、资料和政府应对措施及公众防范措施等。

  4、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材料的起草审批

  对于有重特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材料由省应急办和负责事件处置的主管部门起草并提呈,经省应急办审核把关后报请现场指挥或分管此项工作的省领导审批或经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协调指挥组讨论、审定,由省政府首席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依照授权签发后对媒体公布。

  一般性突发公共事件由各相关部门和市地政府负责组建本级应急新闻中心,新闻发布材料由负责事件处置部门和市地主要领导签批,报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审查备案。

  5、应急沟通联络办法

  省政府首席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省政府应急办负责人,省政府新闻办负责人和新闻发布处工作人员,省政府各部门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工作联络员,各地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新闻办主任,省政府新闻发布厅管理人员等,编入省政府新闻发布应急沟通联络序列,确定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两种以上联系方式备案,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

  九、新闻发布的效果评估

  成立新闻发布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成员由省内有关专家学者、网络评论员,资深新闻工作者和有关工作人员组成。省委、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和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定期(通常情况下每季度,特殊情况例外)组织评估小组对省委、省政府和省直各部门、各市地党委政府新闻发布会及其它形式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社会反响进行效果评估,评估结果要形成评估报告,报送省委、省政府首席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和省直有关部门、各相关市地。根据评估效果提示,及时做出相应调整,以此推动和提高党委、政府新闻发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建设水平。

  十、新闻发布工作的行政监督

  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要加强对全省新闻发布工作的督促检查,对积极开展工作、成效显著的各部门、各市地予以肯定和表扬;对不能正常开展工作、造成被动或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责成限期整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黑办发[2011]1号、黑政办发[2004]48号文件精神,对新闻发布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向省委、省政府首席新闻发言人提请,根据情节启动行政问责机制。

  1、依法应当发布新闻而不发布,或故意拖延时间未在有效时间发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政策决定、重要工作、无故拒绝和阻挠新闻记者合法采访,引起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对于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重特大事故灾害事件、重特大公共卫生事件、重特大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及时发布新闻,或发布虚假新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4、违反审批规程擅自发布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5、拒绝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党政主管领导的新闻发布指令,或延误时机,执行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6、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导致党和国家秘密泄露或公开了不应公开信息的。

  十一、新闻发布厅的使用

  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一般在省委、省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

  省直各部门或市地党委、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如发布场所不便或不具备发布条件的,可向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提出使用请示,视情况予以安排。
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以下达《新闻发布厅使用通知单》的方式,将使用要求通知到新闻发布厅管理人员,发布厅管理人员协调有关工作人员按要求做好会场布置、设备调试等项工作。

  各市地党委、政府的新闻发布工作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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