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时间:2017-01-15作者:中国·依安来源:中国·依安

                                                       依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县政府法定职责,规范县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加强县政府机关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内事外事活动。常务副县长在县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  

第八条 县长出国或较长时间离县期间,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第九条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积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和增长方式转变,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发展、就业增加、物价稳定和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与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究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县政府决策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十七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资金使用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议案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研究或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征询县人大、县政协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县级离退休老干部和社会各界人士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开展经常性的社情民意调查。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定期进行抽样调查和其他形式的调查,以此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政府规范行政执法的有关要求。县长是县政府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副县长按照分工对分管部门和战线的依法行政工作负主要责任;县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或者本系统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起草或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备案登记和审查,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备案,并及时报送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认真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严治政。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法律授予的权限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和其他行政事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注意依法保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防止发生违法行使行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探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的问题。推进综合执法,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提高执法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强化执政为民的理念;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执法;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坚决纠正以权谋私等各种不正之风。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视察、质询和评议,认真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议案,并报告办理情况;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并通报办理情况;加强与群团组织的联系,广泛接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行政案件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和裁定。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接受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的专项监督。监察、审计、法制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或者推诿拖延、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基层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政府领导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亲自阅批和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政府网络建设,及时公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新闻媒体及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十五条 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县政府根据每年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要求。各部门要按照县政府下达的工作要点,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三十六条 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县长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由一位副县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县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各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第三十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实行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集中办理和联合办理,并做到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第三十八条 认真执行《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和《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七条禁令》,对违反规定和禁令的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九条 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省、市和县委部署的重点工作,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县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县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要抓好落实并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办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章 实行报告工作制度  

第四十条 县政府实行向市政府报告工作制度。县政府一般应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全面报告工作情况,对市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交办的重要事项,以及我县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坚持向县委报告工作制度。县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事项、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其它需要县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县委报告。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工作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遇有重要情况或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九章 建立健全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总结和部署县政府年度或阶段性工作;

(三)通报省内外及市内、县内形势和重要情况;

(四)讨论通过需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根据需要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有关领导和群团组织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和县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上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以及提请县委常委会审议的事项;

(三)讨论决定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报告、规范性文件及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金使用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  

(六)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七)讨论决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根据需要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县政协有关领导和群团组织负责人列席。  

第四十七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由县长委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其他相关的县政府领导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和讨论重要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二)研究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  

(三)协调安排全县性重要活动;  

(四)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它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长、副县长主持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县政府专项工作,通报战线工作情况和部署战线工作任务;副县长、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县政府协调会议,研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落实县政府决定和县长交办的重要任务,协调政府部门之间、部门与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提交和确定会议议题的原则。  

(一)县政府领导成员能独立负责处理职权范围内工作的,不提交县政府例会讨论;

(二)县政府所属部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不提交县政府例会讨论。需县委常委会讨论的问题,应先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三)通过正常行文经县政府领导会签即能解决的问题,不安排会议讨论。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一致后提出,材料应在会前一周送交办公室常务秘书把关,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确定。文件和议题一般至少于会前 1 日呈送县长、各位副县长,如对议题有分歧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五十条 县政府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的,向县长请假。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出席或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会上发表与会前协调时不同的意见,须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经办公室审核后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协调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由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  

第五十三条 会议准备工作。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准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各部门上会的议题材料由部门按规定份数负责打印,议题的议程由常务秘书、办公室主管副主任、主任把关后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确定。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协调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遵照执行,按时限和要求办理,办公室负责检查,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  

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和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格,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承办部门必须在会议召开前一周 向县政府报告,由办公室主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会议由承办部门负责组织。需要县委、县政府联合召开的,由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委审批。  

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压缩会议时间,控制会议经费,除重大会议外,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  

第十章 公文办理审批制度  

第五十六条 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和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发的公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黑龙江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 国家、省、市下发的公文,由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报送县政府领导阅签;县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公文,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或转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按分工报县政府领导审批,重大问题报送县长审批。以县政府和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协助县政府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制发公文的种类:政府令、依政发、依政呈、依政干、依政综、依政函、依政会、依政办发、依政办综、依政办函。政府令主要用于发布规范性文件。依政发主要用于发布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依政呈主要用于向上级报告、请示工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依政干主要用于印发干部任免通知。依政综主要用于批转部门呈报的涉及全局、有指导意义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的报告;对各部门请示事项的批复;其它需以政府名义发布的事项。依政函主要用于同兄弟县(市)、区及其它没有隶属关系的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以及礼仪性往来等。依政会主要用于印发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协调会议纪要。依政办发主要用于根据县政府授权,传达或代县政府发布对某一方面的工作部署;向上级办公部门请示、报告工作;贯彻上级办公部门的有关工作要求。依政办综主要用于转发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工作方案;经县政府领导批示的有典型指导意义的工作报告、经验报告;发布有关通知;其它需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事项。依政办函主要用于根据县政府授权,对县政府文件及其办公室文件加以补充、说明;传达县政府指示精神和近期工作意见;同有关地方、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以及礼仪性往来等。

第五十九条 公文签发一般程序为:拟稿单位——办公室政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县长——县长。  

(一)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县政府发布的命令、通告,由县长签发。  

(二)以县政府名义制定的公文,经办公室政务副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县长签发或报请县长签发,其中属于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或需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经办公室政务副主任审核后由县长授权的分管副县长签发。  

(三)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  

(四)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与不相隶属的平行机关联合发文,应经有关机关领导会签后,按上述权限送领导签发。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审批公文必须使用钢笔或毛笔。急件、特急件应随报随签,其它件审批时间不超过 2 日。     第六十条 行文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职责分开,控制联合行文。属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与县委联合发文。  

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能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以县政府名义发;能以部门名义发文的,不以办公室或县政府名义发;可发简报、函件的,不发正式公文;可用领导批示复印件或口头、电话答复的,不再发文。属于政策性较强或涉及全县重要工作,需要请示县政府同意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经审定后,由职能部门冠以“经县政府同意”字样,自行发文。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的请示、报告,应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登记承办。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或紧急重大事项外,原则上不得直接报送领导者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不经县政府办公室而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的公文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报请县政府决定的事项,如部门间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事项上交县政府;经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情况如实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由县政府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要实行收文“首问责任制”,工作人员收文时应对来文的报送机关、文种、内容、附件、磁盘等进行检查,齐全无误后签收;缺少部分应一次性提出,避免呈报单位多次报送。凡来文内容尚未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办理人员应将其退转报送部门、单位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后,再履行公文送阅程序。

第六十四条 加快公文运转和办理的效率。上级下发的公文原则上应在 7 日内办完,急件要在 3 日内办完,特急件要在当日内办完。各部门向县政府的请示、报告事项,县政府应在 7 日内给予答复,期限内答复不了的要及时回告;紧急事项的请示按急件处理,一般应在 3 日内办结,特别重大事项的请示按特急件办理,即到即办,一般应当日办结。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进一步精简公文,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六十五条 印章使用与管理。县政府印章、县政府办公室印章、县长印章由政府办公室文书负责管理和使用。公文需要用印的,由文书根据文件落款用印。其它需要用印的事项,由用印单位或个人填写“用印审批单”,请有关领导签批。县政府印章,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批;县政府办公室印章,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签批;县长印章,由县长本人签批,如县长外出,可委托常务副县长签批。  

第十一章 规范内事外事活动  

第六十六条 为保证县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内部会议,庆典、剪彩及其它事务性活动。  

第六十七条 凡需县政府领导参加的上级和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检委召开的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要求和县政府领导分工提出拟办意见,报请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做出安排。  

第六十八条 上级有关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在依举办的重要社会活动和重大节庆活动,通知或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时,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做出安排。  

第六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接待事项,需要县政府领导出席的,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提出安排意见。  

第七十条 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出国(境),由县政府办公室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办理。严格控制县政府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国(境),因工作确需的,必须征得县长的同意。  

第七十一条 县政府领导原则上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需经主持会议和活动的县政府领导同意,内容要精炼、简短。

第十二章 加强作风纪律建设  

第七十二条 县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县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化管理等方面知识。一般三个月安排一次。  

第七十三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第七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文牍主义和官僚主义。  

第七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者文章,事先必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七十六条 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离县外出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或休假,向分管副县长报告,经批准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第七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行政效率。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第七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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