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依安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11-20作者:中国·依安来源:中国·依安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依安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依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





                          依安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事故处置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2.2指挥部设置

 2.3指挥部职责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现场指挥部职责

 2.6 成员单位职责

 2.7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 应急保障

3.1 应急队伍保障

3.2专业人员及技术保障

3.3 物资与经费保障

3.4 信息保障  

3.5医疗保障    

3.6 社会动员保障

3.7科普宣教保障

3.8交通运输保障

3.9治安保障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系统

4.2 预警系统

4.3 事故报告

4.4 事故评估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应急处置措施

 5.3 检测分析评估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5 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应急处置评估

 6.2责任调查

 6.3善后处置

 6.4总结

7. 附则

 7.1名词术语

 7.2奖惩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演习演练

 7.5预案实施



                         依安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响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响应)、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响应)。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响应)

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响应)

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地,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

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响应)

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在本县范围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发生污染并造成食源性疾患、危及公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5 事故处置原则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1.5.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1.5.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评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政府食安办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省政府批准后,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安办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政府批准后,成立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所在地乡镇政府向县食安办提出Ⅳ级响应建议,报请县政府批准后,组织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部设置

县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主任、政府食安办主任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政府应急办、县食安办、县市监局、县卫计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商务粮食局、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安办。以上成员单位各设联络员1名,由本单位职能科室负责同志担任,如有人员变动及时与指挥部办公室联系。

现场指挥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3 县指挥部职责

县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其他工作。

2.4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各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防止事故发生和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联络员、联席会议、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5现场指挥部职责

现场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防止事故发生和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

2.6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政府应急办:指导和督查全县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参与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食安办:负责组织协调修订应急预案;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组织、监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等级评估核定结论;制定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县市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使用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行为的调查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使用商标、广告等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等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畜产品除外)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监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的评估结论。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食用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和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组织开展食用畜产品相关检测等技术鉴定工作。

县商务粮食局:负责协助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及其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进行依法处理。

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县教育局: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和学生、幼儿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管理、调查、处置,并督查整改。

县住建局: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建筑工地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县公安局:负责涉案地的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县监察局:负责对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县民政局:协助对养老机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置,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县交通局:负责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并配合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7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相关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县食安办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7.1事故调查组

由县食安办牵头,会同县卫计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等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监察局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设置在事故发生的乡、镇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7.2危害控制组

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追踪源头,监督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查处;通知问题食物或污染食物来源地和流向地的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办或移送相关案件。

2.7.3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计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组织专家制定最佳治疗方案,开辟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指导事故发生的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2.7.4检测评估组

由县食安办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并将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2.7.5维护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2.7.6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食安办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7.7专家组

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应急队伍保障

县政府在应急装备、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充实应急人员,通过培训、演练等方式不断强化应急队伍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2专业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检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3物资与经费保障

县政府应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提供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4信息保障

县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国家和省政府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括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县食安办、食品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5 医疗保障

卫计局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7 科普宣教保障

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3.8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铁路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交通运输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应急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顺利开展。

3.9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牵头组织现场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系统

4.1.1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测

县市监局、县农业局、县商务粮食局、县畜牧兽医局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大节日、国家、省、市、县重大活动期间的监管工作。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测,及时分析监测结果。

4.1.2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依托国家及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开展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科学地监测、分析,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1.3 食品安全信息收集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并及时报县食安办;依托国家及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4.2 预警系统

4.2.1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

县市监局、县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商务粮食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监测数据、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评估,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4.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①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工作中发现的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食品安全隐患;

②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③2人以上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①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相关预警信息且有蔓延趋势的,应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及县食安办报告,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②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应及时通报。

4.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调查处理,必要时及时向本级政府食安办报告。

4.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按照预案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及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4.3 事故报告

4.3.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其他省份、城市、上级政府或部门通报我县的信息;

(7)其他有关信息;

4.3.2报告主体和时限

县食安办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完善突发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责任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在2小时内向县食安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及时向县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立即通报同级政府食安办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经初步核实后,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及上一级监管部门上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县政府及县政府食安办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市政府食安办报告。

4.3.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报告单位或个人相关信息(报告时间、联系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按要求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信息。

(1)初报突发事故信息,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过程(包括事故起因和性质、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及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处置情况、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2)续报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主要包括:及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的因素,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终报信息,主要包括:事故概况、调查结论(包括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卫生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内容)、采取措施及预防性措施、查处过程和结论、分析与讨论、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4.4 事故评估

4.4.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县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县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4.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后,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Ⅲ、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市、县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县政府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协调事发的乡镇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听取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县食安办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政府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对可能受到健康危害的人群积极做好医学预防和观察等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态发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5.2.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工作组,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5.2.2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5.2.3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有关部门及个人应予以协助,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样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行为侦破工作。

5.2.4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食品相关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理。

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5.2.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县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5.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县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及时终止响应:

①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县政府应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县应急指挥部或县食安办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应急处置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作为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置的重要依据。

6.2 责任调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法由县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县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事故责任处理报告。

6.3 善后处置

事发地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费用。  

6.4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食安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即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物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奖惩

7.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7.2.2 责任追究

对隐报、缓报、谎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食安办备案。乡镇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食安办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报所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件隐患,落实企业应急处置主体责任。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抢救人员、紧急医疗救护、患者转送、报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报县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7.4演习演练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原则上每3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 ,适时组织开展跨区域、跨部门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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