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政策依据

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黑政发〔2015〕1号),制定的《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齐政办发〔2014〕11号)。

二、认定条件

1、申请条件:

是指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当地常住农村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行标准年人3900元),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认定标准的贫困居民,均可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的三个基本要件。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3、农村困难家庭的财产:

农村家庭财产主要包括:(1)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2)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3)房屋。(4)债权。(5)其他财产。

三、申请及受理

1、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其他相关材料。

2.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3.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在同一县(市)、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农村居民户口和城市居民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四、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1.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城市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但是在户籍地申请农村低保的,村委会可以适当延长初审时限,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10日。申请人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有义务配合户籍地村委会,调查了解情况并出具证明材料。

4.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个人申报、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和其他调查等方式。

五、民主评议

村级民主评议要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评议小组,且每半年轮换一次。针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情况、财产情况、致贫原因等情况进行评议。村民民主评议小组人员的3/4及以上参加的农村低保评议有效,申请对象得参加评议人员4/5及以上的同意票有效。村委员工作人员负责村民民主评议小组会议研究情况的记录,所有参评人员对评议结果进行签字确认。村级民主评议不是批准程序,评议结果无论是否通过,都要将申请人的材料完整上报上一级审核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需对评议中提出异议的困难家庭再次核查确认,对确实不符合条件的。需告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同时,创新工作模式,建立“农村低保评定听证会”制度,组织召开由申请家庭户主或委托人、乡(镇)民政部门、纪检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农村低保评定听证会”,实现评议公开、公正、透明。

六、审核审批

1、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受理、调查、审核和动态管理的职责,对是否将申请家庭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提出建议或意见,并及时在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公示板和村委会公开栏内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入户调查比例应为100%。对于个别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地区,确实无法按规定时间入户调查的,乡(镇)人民政府可通过行政委托等方式,委托村级组织代为受理申请和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签定委托协议书,其间发生的法律纠纷依法由委托机构承担。

2、审批程序。县级民政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会同乡(镇)一级民政工作人员对上报申请对象的家庭情况按不低于50%的入户比例进行抽查,并对入户的困难家庭实行县(市)区级工作人员、乡(镇)民政助理、申请人户主“三级确认制”,共同当场填写联合入户调查表。对于再次入户核查仍不符合低保审批条件的困难家庭,需下发《农村低保认定审批通知书》与此同时,可邀请纪检、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农村低保对象定期审批例会,对拟保障的困难家庭按季度审核审批,各相关部门全程参与其中,互相监督,公开透明。

七、回避和备案

1.申请农村低保时,申请人与农村低保经办人员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严格履行市民政局规定的备案程序。对已经受理的农村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委会成员近亲属农村低保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单独登记。

2.农村低保经办人员与农村低保申请者具体回避关系由市民政局另行规定。实行回避后,低保管理机关应及时调整农村低保审核、审批工作人员,保证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3.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局负责社会救助审批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八、资金发放

农村低保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县民政局通过财政局审核拨款、信用社代发的形式,直接拨付到农村低保家庭银行账户中。

九、动态管理

1.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民政局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农村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

2.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人口数量发生变更或实际生活收入发生变化,应及时通过村民委员会告之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县民政部门低保机构,经复核后按规定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手续。

十、监督处罚

1.县级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农村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农村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2.市民政局对县民政局农村低保保障总体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与监督指导。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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