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政策

一、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政发[2014]35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临时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发[2015]30号)和《齐齐哈尔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的指导意见》(齐民发[2017]31号)。

二、工作原则

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照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三、救助对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2、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3、因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4、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四、救助事项

(一)家庭和个人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和个人因突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高,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子女就学等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事项。

五、救助标准

(一)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每人按照当地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救助,特别困难的,最高不超过当地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二)因火灾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者住宅、家庭生活必需品损毁严重,在扣除各种赔偿金、保险赔付金等之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困难程度及家庭人口,每人按照当地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三)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商业保险赔付后,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不足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按照500元—5000元范围内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对其他因病致贫家庭的个人自负费用超出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按照500元—5000元范围内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四)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专、本科)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在其子女第一年入学时,按照500元—3000元范围内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五)对遭遇其他意外伤害的困难家庭,根据其困难程度,按照500元-5000元范围内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六)城乡特困供养救助人员申请临时救助时,测算标准分别参照城市低保、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进行测算。

(七)做到救助对象范围清晰,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条款,确实难以明确的,必须经本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或者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按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实施救助。

六、申请受理

(一)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开具居住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临时救助申请。

(二)受申请人委托,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三)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四)申请家庭和个人应出具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

2、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材料;[因病:(诊断、住院病案前三页、医院住院结算票据(低保、低收入医疗救助票据);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的佐证材料:(火灾:影像资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理赔等);因子女才考入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家庭无力支付学校报到费用申请一次性救助(学生入取通知书)申请书;]、工资证明、低收入证明、贫困证明、;

4、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

七、审核审批

(一)一般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低保服务中心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救助金额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以内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政府审批,并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照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八、资金管理与监督

加强临时救助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严禁将临时救助资金用于维稳、信访、平衡矛盾等事项,杜绝救助标准不统一,人为裁量权过重等问题,促进临时救助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一)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二)临时救助金应重点用于救助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临时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骗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追回冒领资金,并取消当事人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

(三)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严肃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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