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制度(试行)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完善城乡社会救助监管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着力推进落实全省社会救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黑民办〔2013〕18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备案对象

我市办理社会救助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各县(市)区低保局(中心)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其近亲属申请社会救助待遇或已在本县(市)区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家庭。

社会救助待遇包括:城乡低保待遇、城乡低收入待遇、农村五保待遇、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城乡临时救助待遇等。

二、近亲属范围

与具体办理社会救助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各县(市)区低保局(中心)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孙子女的配偶及外孙子女的配偶、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三、备案程序

(一)对近亲属在工作辖区内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社会救助经办人员,需要向本辖区低保局(中心)申报备案,填写《齐齐哈尔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表》,并由本辖区低保局(中心)审核后报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局备案管理。各县(市)区低保局(中心)社会救助经办人员需要向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局进行备案。每月20日,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局受理申报,并对备案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二)对社会救助申请人与所在辖区内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申请人应主动向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明,填写《齐齐哈尔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近亲属申请社会救助备案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材料后需要进行单独登记,对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本辖区低保局(中心),由本辖区低保局(中心)组织核查。各县(市)区低保局(中心)应对拟审批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近亲属进行100%入户调查,工作中坚持“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调查工作责任制。在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环节,涉及近亲属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应按规定回避。

四、备案对象管理

(一)各县(市)区低保局(中心)要建立备案对象享受社会救助待遇专项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归档材料包括:齐齐哈尔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表、近亲属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和动态管理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每季度应对备案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备案对象中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应及时清退出低保范围。

(二)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局对申报、备案对象实施监督检查。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不主动申报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所在单位给予通报,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在社会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存在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充分认识建立《齐齐哈尔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制度》的重要性,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级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要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按要求如实填报。

(二)凡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人员未如实反映近亲属关系的,一经查实直接取消其社会救助待遇,一年内不得再受理该对象的任何社会救助申请。

(三)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局和各县(市)区低保局(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层级备案对象进行入户回访,发现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追查原因,及时清退和追缴社会救助金,并对有近亲属关系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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