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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7-11-06
  • 分类 政策解读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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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依安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林权、草原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依政办规〔2017〕11号)政策解读

一、该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一)文件制定的目的:为平稳推进林权、草原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及省市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坚持统一登记,切实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的准备和衔接,维护不动产统一登记大局,实现全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认真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关于“将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土地登记、草原登记的职责整合,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承担”的要求,将全县分散在各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构建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认真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部署和要求,扎实做好职责整合、机构组建和信息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加快建立和实施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构建覆盖全县、权界清晰、有效对接、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提高行政效能,更加便民利民,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四)文件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一是2017年10月9日前已在原登记机构办理林权、草原证书及原机构审批未办理林权、草原证书的情况。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由申请人会同原审批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四址接界人及受委托的有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到现场确定宗地位置坐落及坐标数据。原审批相构将相关审批资料移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后,申请人(已发证的持原证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经公告无异议后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二是2017年10月9日后新审批的情况。林业、草原等机构在新权利设定选址时(审批前期),占用耕地的,需经县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方可审批。在新权利验收时,原审批机构会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四址接界人及由申请人委托的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共同到现场确定宗地位置、坐落及坐标数据。各有关部门收集、完善各自所需资料,原审批机构完成审批验收。原审批机构将相关审批资料移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后,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经公告无异议后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三是2017年10月9日前已在原审批机构领取林权、草原等证书的情况。在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等不动产登记时,应先由原权利人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首次登记后再办理其他不动产登记。

二、文件的主要依据及涉法内容

该文件制定是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三、文件制定程序

该文件于2017年9月10日开始由依安县国土资源局起草,并对必要性等内容进行了调研论证,2017年9月15日以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9月20日由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没有意见。2017年9月2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通过。2017年9月30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刘河签署。2017年11月1日经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通过,2017年11月6日发布。

文件地址:http://www.hljyian.gov.cn/pages/5a12243f12c15b1d5d2f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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