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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7-07-18
  • 分类 政策解读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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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退耕还林验收工作的通知(依政办规〔2017〕7号)政策解读

实施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善生态环境做出的重大决策,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和支持。我县2003年完成退耕还林面积20000亩,2004年完成退耕还林面积4000亩,扩大了森林面积,提高了森林覆盖率,为我县生态环境的改善起到了很大作用。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根据这一规定我县林业局制定退耕还林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是法定职责。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01〕521号)第八条规定:验收合格标准为造林3年保存率应达到80%(含80%)以上,补植成活率当年应达到85%(含85%)以上。

2003-2004年造林地块长势好的已抚育间伐或自然稀疏,保存率达不到80%是正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乔木林郁闭度应达到0.2(含0.2)以上。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规定: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根据这一规定对验收合格的退耕林地每年补助现金90元。

特此说明。

附:1、《退耕还林条例》

2、《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4、《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

文件地址:http://www.hljyian.gov.cn/pages/5a0c436712c15b1d593ffc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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