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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7-03-17
  • 分类 政策解读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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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依安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依政办规〔2017〕1号)政策解读

一、该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1号文件要求,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我县顺应形势发展需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完善家庭农场认定办法,扶持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农发〔2017〕1号)指出:“完善家庭农场认定办法和名录制度,健全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机制,扶持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应对农业兼业化、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的趋势,亟需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留了农户家庭经营的内核,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契合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是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版,已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发展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未来一段时期,扶持家庭农场毫无疑问将成为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我县前期农民合作社发展比较迅猛,最多时达600多家,但存在着盲目性和跟风式发展,有很多是抱着上级能给些补贴和好处而成立的,根本没按合作社模式运行,现在大部成了呆死社、休眠社。在吸取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教训的基础上,为了把家庭农场这一新型经营主体抓好,完善准入制度,确保其规范运行,健康发展,在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的基础上,很有必要出台一个适合我县县情的家庭农场实施细则。

二、征求意见情况

《依安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的制定主要是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在该《办法》基础上,结合我县县情,对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进一步细化,同时又增加了一些限制性条款,在制定本《细则》的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基层乡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1、关于家庭农场经营者资格限制问题

本《细则》比照省《办法》增加了农场经营者的资格的限制。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同志认为,从保护农民就业机会的角度, 应当将家庭农场经营者限定为农业户籍人口;有的认为,考虑户籍制度改革已取消了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别,应当将家庭农场经营者限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认为,可以把家庭农场经营者限定为具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也有人认为,考虑到家庭农场发展的人才需要,应当允许涉农专业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居民投资兴办家庭农场,不应设置如必须是本县户籍、必须有从事几年农业生产经历等资格限制。


经充分讨论后,大家一致认为,根据我县农村实际,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 应当明确家庭农场经营者具备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对于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的城镇居民,可以租地经营专业农场,但不应认定为家庭农场,不应享受我县及上级各项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

2、关于家庭农场经营者年龄限制问题

我们在省《办法》的基础上,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年龄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农场主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主要考虑到农业作为基础产业,由于自身的弱质性和生产过程的特殊性,在整个再生产循环过程中面临着许多风险,是典型的风险产业。农场主应该以年富力强、有丰富种植经验和具有一定抗御风险能力的农村生产技术能人为主体。

3、关于家庭农场生产技术和收入水平问题

本《细则》比照省《办法》增加了关于家庭农场新品种率达到70%以上及人均收入应是普通农户2倍以上的规定。有些同志认为,家庭农场是从一家一户的家庭承包中脱颖而出,但在先进性和收入水平上不益定位过高,否则可能会挫伤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有的认为家庭农场作为家庭经营的升级版,立足于家庭经营而应高于家庭经营,对其他家庭经营农户应起到一定的带动和示范作用,因此要求其在新品种的采用、田间管理和收入水平上都高于普通农户,应与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持平。我们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为新品种率定位在70%,人均收入水平定位在普通农户的2倍以上比较适合我县目前农村实际。

4、关于家庭农场雇工问题

本《细则》比照省《办法》增加了家庭农场雇工限制。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同志认为,为坚持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 应当明确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有的同志认为,家庭农场可以有季节性雇工,但不能有常年性雇工。不少同志则认为,从实践情况看,不允许常年雇工难以开展规模经营,不应当对雇工数量进行限制。我们认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是确保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发挥家庭经营制度优势、兼顾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的重要保障,应当明确常年雇工数量少于家庭劳动力数量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家庭农场区别于以雇工经营为主的公司制农场的主要特征。

5、关于家庭农场工商注册问题

本《细则》比照省《办法》增加了经认定的家庭农场,方可向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的规定。

我们认为,我县家庭农场近几年发展比较迅猛,但有不少农民已经到工商部门注册了家庭农场,但各级管理部门还不掌握情况,管理处于无序状态,因此,为了规范家庭农场的管理,从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角度,应当明确在相关部门认定符合家庭农场条件后,方可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为防止增加生产经营成本, 没有强制要求家庭农场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是否登记取决于经营者的意愿;但为规范和方便家庭农场发展, 应当鼓励和引导家庭农场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文件地址:http://www.hljyian.gov.cn/pages/5a0c3b7512c15b1d5d2ef3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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