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发文文号 依政办发〔2020〕1号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0-02-27
  • 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有效性
  • 关键字
  • 名称
依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依安县畜禽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依安县畜禽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依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依安县畜禽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


一、调整背景

近年来,依安县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连续多年被评为生猪调出大县,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优化依安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安县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并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3号)、《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黑环函〔2016〕67号)文件要求,全面开展依安县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为目的、以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为原则,推进全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省有关畜牧、环保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我县实际情况为基础,以实现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生态县建设要求,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扎实、持久地做好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三、调整划定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四、工作目标

结合依安县畜牧业发展规划,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及其附件的要求,按时完成依安县畜禽禁养区调整工作,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户,制定整改搬迁方案,逐步退出,防治“一刀切”。

五、划定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黑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二)技术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技术规范(HJ/T 338)、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 682-2003)、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1167-2006)、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2343),环保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9〕99号),环保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六、术语和定义

畜禽: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13类。

畜禽禁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峡,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城镇居民区:指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等区域。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生猪(出栏)≥5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牛(出栏)≥100头;蛋鸡(存栏)≥10000羽;肉鸡(出栏)≥50000羽。

七、划定范围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调整划定的禁养区,共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3大类31个,总面积为183.9988平方公里,占全县国土总面积的4.993%。相较2016年减少1大类,即风景名胜区类,个数增加3个(承接农场4个,风景名胜区减少1个),总面积增加1.4788平方公里。禁养区划定调整前后对比情况见附件1。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本次调整共划分了27个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其中,县级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1个,乡镇级14个,农场1个(职能转接),种马场1个(职能转接),农村集中式10个。总面积4.816312平方公里。各保护区边界范围按照省政府批复为准。

(二)自然保护区

依安县境内有1处自然保护区,即黑龙江省乌裕尔河--双阳河省级湿地保护区,为省级保护区,按照批复规定,该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面积分别为93.19平方千米和65.21平方千米,两者合计158.4平方千米。

(三)城镇居民区

按照划分原则,本次禁养区调整划分只将依安县城建成区和依安农场场部城镇居民建成区、红旗种马场场部城镇居民建成区作为禁养区划分,三者的面积分别为18.7平方公里、1.115309平方公里和0.967172467平方公里,合计面积为20.782481467平方公里。各建成区禁养区边界按照公示的规划边界为准。

以上各类型禁养区详细面积及调整情况详见附件2。

八、禁养区内相关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二)在非禁养区,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三)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四)各乡镇应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相适应,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五)发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在立项、环评、土地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技术指导

生态环境局要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对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进行全程监督,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建成后要组织企业进行自主环保验收;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农村能源工程与养殖治污工程的结合,积极做好批准的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

(二)强化联合执法

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力度,支持各地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划区意见的实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乡镇要利用广播、标语、横幅等形式,广泛宣传禁养区划定工作,营造全社会参与畜牧业绿色发展及环境保护的氛围;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相应法律法规宣传,让广大养殖场(户)学法、懂法、守法;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舆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典型给予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并支持畜禽养殖划区,积极主动参与养殖污染治理。


附件:附件1.依安县禁养区调整前后对比情况表

     附件2.依安县畜禽禁养区调整明细表

Index068

主办:依安县人民政府 承办:依安县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邮箱:yianxxzx@163.com 联系电话:0452-7027100

网站标识码:2302230001 黑ICP备07003579号

黑公网安备 23022302000003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建议使用标准浏览器 分辨率1024x768以上分辨率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