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稳产保供的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各项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0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稳产保供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4号)等有关要求,保障全省蔬菜、肉蛋奶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稳产保供的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224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稳产保供的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好《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0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稳产保供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原则

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促进稳产保供的畜禽养殖场,蔬菜生产基地,屠宰厂,肉蛋奶、饲料生产加工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一次性奖励、银行贷款和贴息、农业担保等扶持政策,保障全省蔬菜、肉蛋奶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

二、主要扶持政策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开复工奖励

主要支持疫情期间复工复产,正常收购并屠宰生猪的定点屠宰厂。屠宰厂需具备下列条件:

1.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等经营资质手续齐全,符合国家和省级要求;

2.年设计屠宰能力15万头以上,具备肉品品质检验和非洲猪瘟PCR检测能力,按规定开展检测、记录齐全;

3.210日至531日期间有3个月正常生产,日均屠宰量200头以上;

4.生猪来源、检疫票据齐全,屠宰数量记录清楚,猪肉及产品出入库登记明晰;

5.维护市场秩序,未出现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操控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近两年未发生肉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

6.配合省市县工作需要,及时完成有关生产调度和信息报送任务。

奖励标准:日均屠宰量500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80万元;日均屠宰量200-499头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40万元。

(二)乳制品加工企业奖励

主要支持疫情期间复工复产,正常收购生鲜乳并持续生产的乳制品加工龙头企业,降低生产成本,缓解因市场销售困难、喷粉储存增加成本等方面矛盾。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许可证等经营资质和手续齐全;

2.年处理生鲜乳能力2万吨以上,具备生鲜乳和乳制品检测能力,并按规定开展检测、记录齐全;

3.210日至531日期间,连续有3个月正常生产,日收奶量50吨以上;

4.生鲜乳收购合同、记录齐全,喷粉数量(含委托喷粉)记录清楚,乳制品出入库登记明晰;

5.维护生鲜乳收购秩序,不限收、不压价、不减产,近两年未发生乳制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

6.配合省市县工作需要,及时完成有关生产调度和信息报送任务。

奖励标准:日收奶量100吨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日收奶量50-100吨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生猪规模养殖奖励

主要支持疫情期间正常生产,保障一定量生猪出栏的规模养殖场。养殖场需具备下列条件:

1.环评批复、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手续齐全;

2.能繁母猪场和育肥猪场配套,防疫和粪污处理设施完备,并正常运行;

3.能繁母猪(含后备母猪)存栏2000头以上,210日至531日期间育肥猪出栏累计达到1万头以上,出栏育肥猪在省内屠宰加工;

4.能繁母猪存栏记录、育肥猪出栏记录及佐证材料清楚;

5.配合省市县工作需要,及时完成有关生产调度和信息报送任务;

6.未享受2019年大型生猪规模场加快恢复生产扶持项目。

奖励标准:能繁母猪存栏1万头以上,531日前出栏生猪2万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60万元;能繁母猪存栏2000头以上,531日前出栏生猪1万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四)蔬菜生产保供奖励

对今年一季度扩大蔬菜产能、提升生产能力、增加应急供应等三方面给予奖励。

1.扩大蔬菜产能。支持利用温室(或菇房)等农业设施,采取室内增温补光、提高土地利用率等措施,增加生产面积,缩短生产周期,进行叶菜、速生菜、黄瓜、番茄等蔬菜和食用菌生产应急采摘上市。生产基地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在防疫期间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应急保供、平抑菜价等作用突出,已在工商注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生产主体棚室规模(室内可使用面积)30亩以上,一季度累计上市量达到50吨以上;

3)生产期间影像资料齐全,有地理坐标、有时间,生产过程、投入品管理记录完整;

4)蔬菜产品出入库凭证或销售凭证清晰,有依据;

5)电费、加温费、燃油费、人工费、卫生防疫费等应急生产支出账目清晰,票据合理;

6)生产经营活动能够配合安全检查,做好防护工作;

7)上市蔬菜产品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

奖励标准:按照不同生产品种和上市量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瓜果类、叶菜产品每公斤补助不超过1元;葱蒜类蔬菜和食用菌产品每公斤补助不超过0.8元;工厂化蔬菜、食用菌生产经营主体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增加应急供应。支持有冷藏冷储和冷链物流设施,快速释放库存储菜有序平价投放市场,提高应急保供能力的新型经营主体。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在防疫期间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应急保供、平抑菜价等作用突出,已在工商注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包括批发市场等专门从事商业流通活动企业;

2)储藏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储藏设施;一次性储存蔬菜等产品达到2000吨以上;

3)大白菜、洋葱等蔬菜、菜用马铃薯(不含种薯)、鲜食玉米于20191231日前入窖(库)储藏、保鲜(冻),2020年一季度累计向市场投放平价储备蔬菜产品总量达到2000吨以上;

4)储菜收储量及收储价格真实且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5)市场投放量及销售价格佐证材料完整。

奖励标准:达到上述条件,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

3.提升生产能力。为保证疫情期间市场供应,对新建和改造生产设施的新型经营主体给予基础设施建设奖励。重点支持新建改扩建高标准基地的高能效型温室。需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工商注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2019年新建成高标准温室(现代菇房)10亩以上或改扩建温室50亩以上,自有建设资金投入不低于200万元,且一季度已达产。新建温室(菇房)每栋投资不低于25万元,改扩建温室每栋投资不低于4万元;

3)设施建设符合用地要求,设计建造标准达到省农业农村厅推荐的5种适合我省冬春季蔬菜生产的棚室结构参数。工程建设支出账目清晰,票据合理,且有相应的影像佐证资料;

4)基地近两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

5)有一季度购种(苗)、生产资料投入的凭证,生产面积达30亩以上,生产影像资料齐全;

6)一季度累计上市蔬菜50吨以上,蔬菜产品出入库凭证或销售凭证清晰,有依据。

奖励标准:新建温室(现代菇房)20亩以上、改扩建温室面积100亩以上,一季度可生产面积达到50亩以上,累计上市蔬菜85吨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新建温室(现代菇房)10亩以上、改扩建温室面积50亩以上,一季度可生产面积达到30亩以上,累计上市蔬菜50吨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五)信贷和担保支持政策

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安排不低于10亿元融资规模,支持促进蔬菜、肉蛋奶保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年销售总额的50%,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利率,对符合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按3.15%的低利率执行,审批放款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天。

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全力保障10万至300万元区间客户融资需求,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疫情期间,纳入政府生活保障的客户,新增业务担保费减半按年化0.5%收取。对经有关方面确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存量续贷或展期客户免除担保费。

申请贷款和担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具备以下条件:

1.奶牛存栏300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0头以上,父母代种鸡存栏20万套以上,肉鸡存栏30万只以上,蛋鸡存栏5万只以上养殖场;

2.年屠宰能力15万头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年屠宰能力5万头(只)以上牛羊定点屠宰厂,年屠宰能力200万羽以上肉鸡定点屠宰厂,年屠宰能力100万羽以上鹅定点屠宰厂;

3.年蔬菜育苗能力1000万株,一季度实际育成苗100万株以上生产基地;

4.日产菌包能力12万袋以上,一季度生产菌包1000万袋食用菌菌包生产企业;

5.肉蛋奶、饲料生产加工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申请贷款和担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名单管理,县级申报、市级复审、省级审核。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当地符合条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申报,形成初步名单后报市(地)农业农村部门复审。市(地)复审通过后汇总名单于229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审核。省农业农村厅将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提供给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和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贷款和担保业务。

(六)贷款贴息政策

1.贴息时限

202031日至531日期间发生的存续或新增银行贷款进行贴息。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新发生贷款,按发生贷款日至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2.贴息对象

符合信贷和担保支持政策中申请贷款条件,持续经营,运营情况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猪养殖场贷款贴息不在此次贴息范围,继续按《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补充通知》(黑农厅联发〔2019456号)执行,养殖场规模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500头以上。

3.贴息标准

贴息标准按照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如实际贷款利率低于报价利率,按实际贷款利率贴息。

三、实施程序

对经确定的符合申请贷款和担保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与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和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接。对申请一次性奖励和贷款贴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执行以下程序。

1.县级组织申报

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对拟享受奖励政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筛选和审核工作。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报的申请材料逐一核实并存档备查,要核准申请主体的基本情况、经营资质、生产记录以及贷款、付息等有关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确定后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申请文件,随附“奖励政策申请表”、“贷款贴息申请表”和“绩效目标申报表”,一并上报市(地)农业农村部门复核汇总。

2.市级复核把关

市(地)级要对县(市、区)上报的申请文件、拟奖励主体和绩效目标申报表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核。核准后形成市(地)级申请文件,连同汇总后申请表和绩效目标申报表于620日前一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3.省级审核批复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对市(地)上报的申请文件、申请表及绩效目标申报表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将资金需求、拟奖励主体和省级绩效目标等相关文件履行会签程序后报省政府,省政府批复后按规定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

四、绩效评价

市(地)、县(市、区)要加强项目执行监管工作,奖励资金到位后,及时梳理总结项目绩效完成情况,按照省级下达任务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地)、县(市、区)要参照实施程序,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并存档备查。市(地)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形成绩效评价报告,于731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开展抽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有关奖励政策落实工作,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县(市、区)是政策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项目核准、考核验收、项目期内监管等工作,市(地)对政策执行和绩效考核负监管责任。要宣传引导到位,监督管理到位、情况调度到位,落实责任到位。

对享受政策主体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资金以及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主体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奖励政策联系人:张智杰13633605865

蔬菜生产保供奖励政策联系人:吕涛15663606616

乳制品加工企业奖励政策联系人:朱赫13804514099

生猪规模养殖场奖励政策联系人:孙立明13089716789

贷款和贴息政策联系人:邢陆阳15204514101

担保政策联系人: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汪晓淳18545159067

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厂奖励政策申请表和绩效目标申报表

2.乳制品加工企业奖励政策申请表和绩效目标申报表

3.生猪规模养殖奖励政策申请表和绩效目标申报表

4.蔬菜生产保供奖励政策申请表和绩效目标申报表

5.贷款贴息政策申请表和绩效目标申报表

6.贷款和担保政策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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