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安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制度

依扶组发【2020】10号
时间:2020-04-19作者:依安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来源:依安县财政局

   

 

 

 

 

 

 

依扶组发﹝2020﹞10号



 依安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依安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

和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依安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制度》业经2020年4月16日县委第八十八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依安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20年4月17日

 

依安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

使用和项目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强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范围

指中央和省每年砍块下达到我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专项扶贫资金形成的扶贫项目,不包括其他行业部门使用的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

二、目标任务

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严格程序和手续使用扶贫资金,防范风险。实现基础建设类项目管理规范,持续发挥作用,实现产业项目收益持续带贫增收;认真实施脱贫攻坚五大巩固提升工程,在54个贫困村全部退出、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基础上,集中人力物力抓好脱贫攻坚巩固提升工作,确保脱贫户不返贫、边缘户不致贫,切实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顺利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精准扶持原则。找准对象、补齐短板,精准实施。

(二)坚持突出重点原则。重点用于扶贫产业促进贫困人口增收、用于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基础条件。

(三)坚持权责匹配原则。明确责任,放管结合,建立权责匹配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机制。

(四)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扶贫资金使用、扶贫项目实施的各单位、各乡镇和村采取不同方式实行公示公告,确保资金、项目的公开透明、安全阳光运作。

(五)坚持脱贫见效原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注重脱贫实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资金管理

(一)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分配要真正体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扶贫资金和项目要直接或间接惠及扶贫对象。

(二)县扶贫办根据每年年初上级下达的指标,结合各乡镇脱贫攻坚项目库中的项目,科学合理的分配资金,确定年初扶贫开发项目建设计划。

(三)扶贫资金以资金形式注入合作社或企业收益带贫的,县统筹管理的由县扶贫办按有关规定执行,由乡村组织实施的由乡村参照县有关规定执行。

(四)县扶贫办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在完善手续的基础上,抓好扶贫资金拨付,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的问题。5个驻村工作队资金使用,由乡村和省驻村工作队研究确定项目实施,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过后实施。

(五)不断增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正向激励机制,资金分配要与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六)扶贫资金使用方向,可用于贫困村基础类项目建设;用于所有行政村产业增收项目;用于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贴息;用于中高职学生“雨露计划”补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扶贫资金实施的其他项目。

(七)省驻村工作队扶贫资金用于基础类或产业类扶贫项目必须逐级报审通过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五、项目管理

(一)项目确定

1.项目申报。在国家和省扶贫砍块专项资金下达后,由县政府根据扶贫专项资金额度,及各乡镇基础设施和产业化发展需求实际统一安排项目。各乡镇实行“自下而上”申报,申报项目村应结合村域发展规划、脱贫攻坚规划、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布局和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项目实施申请程序:村级申请-乡镇审核-部门论证-小组审定-政府批复-上报备案。

2.项目论证。凡是申报的扶贫项目,必须通过专家论证认同后,予以立项。项目论证由县行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归口办理。相关责任部门要组织召开项目论证会议,聘请有资质的专家或第三方进行论证,财政、审计、扶贫、国土、规划、环保、消防及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参加,确保实施的项目可行。

3.项目审批。由县扶贫办年初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或计划,并提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县政府予以批复,并及时在县政务公开网公示。县扶贫办对县政府已经批复的项目,聘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正规的设计、审图和预算。由行业部门组织实施的,由行业部门具体办理。扶贫办或行业部门把设计和预算代理公司出具的项目工程设计和预算,上报县财政局,由其聘请的第三方对招标的项目清单和图纸及控制价审核。由扶贫办或行业部门报县政府项目审查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确定招标控制价,按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二)项目实施

1.按照县政府2018年17届17次常务会议精神,从2019年起,我县所有扶贫项目由县扶贫办综合协调,经县政府同意后,由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农机总站、水务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主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并对项目整体实施负主体责任。

2.施工合同签订后,由县扶贫办和行业部门组织召开专项会议,由项目所在乡镇主管领导、行政村负责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行业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明确项目内容和各方职责,并对各项目图纸进行会审。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迅速组织工程人员进场,备料组织实施。原则上当年项目当年竣工。未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施工方、监理方或乡村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或增减工程量。

3.扶贫项目方案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再更改,确需变更的,报县政府同意下达变更批复后组织实施,同时向省扶贫办报备。

4.凡是扶贫资金注入合作社或企业收益带贫的,必须进行资产抵押。对拟注资企业(合作社)抵押净资产聘请资产评估第三方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要求企业(合作社)用来抵押的有效净资产评估值在150%--200%的比例才符合抵押条件。同时,原则上要提供一家信誉好的企业作为第三方,作为债权偿还担保单位。

(三)项目拨款

严格执行扶贫项目资金拨付制度。由施工方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向县扶贫办或项目管理的行业部门申请拨款,并提供正式发票,通过县扶贫办转账方式拨付给施工方。

(四)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施工方提出申请,准备相关材料,即扶贫开发项目申请验收表(附项目施工地点规模明细图)、申请验收报告、施工日志、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监理报告、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施工和竣工图纸、财会账目等。一是乡(镇)村初审验收。二是县级复审验收。三是对验收中,项目质量无问题,但内业纸制材料不齐全的项目,无法审计决算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四是对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不及时进行整改的,不予支付质保金,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将其列入黑名单,2年内不得参与本县内任何工程项目投标。

(五)项目审计

实施项目验收后,县扶贫办要对每个扶贫项目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相关组织项目实施的单位要将项目材料备齐交县扶贫办归档。由县扶贫办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县审计局提供相关材料,申请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待决算审计结束后,依据第三方决算审计报告,确定竣工项目实际工程造价。

(六)资产归属

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项目区域内的村集体所有。产业扶贫项目主要受益主体是区域内的贫困村、贫困户、贫困人口。项目资产通过承包、租赁后村集体获得的收益主要用于扶持贫困户和农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除扶贫对象外,扶贫开发项目形成的资产不得交由任何单位和个人无偿使用。扶贫开发项目形成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非法占用或者处置,不得用于抵偿村级债务。

(七)资产移交

扶贫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县农经总站、相关行业部门及有关乡镇和村及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乡镇要督促资产接收村及时将资产列入固定资产账,并形成扶贫资产台账。移交的资产,本着“谁使用、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对移交后的资产由乡(镇)、村负责日常管理和养护,确保发挥其应有效益。任何管理主体都无权抵押、担保或变卖项目的固定资产。

六、扶贫资产管护

(一)建立项目台账。各乡镇必须对各村形成的扶贫资产基础类和产业类项目分别建立台账,基础类项目台账要明确建设年代、投资额度、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管护人;产业类项目台账要明确项目的年代,建设规模、经营方式,投资额度,年收益额度,收益比例、直接带贫户数人数,间接带贫户数和人数,用于小型公益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小微奖补的额度及用途等。

(二)加强运营管理。各乡镇要对行政村产业项目经营方式做好指导工作,可采取集体经营或租赁经营,租赁必须有租赁合同,村集体经营必须有管理和使用办法。有光伏电站的乡村,要加强光伏电站的运营和维护,设置光伏电站管护员,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光伏电站全年无故障运营。县光伏办和相关乡镇负责全县41个村45个电站的运营监管工作。

(三)加强收益资金管理。各村必须将扶贫资金及产业项目创造的收益列入村集体财务收支明细账管理,建立村级管理产业收益分配台账,明确收益收入、支出额度和用途,同时必须有带贫增收协议(利益联结机制)。

(四)严格公示公告。各行政村扶贫产业项目租赁经营或集体经营及收益分配,必须召开两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五)明确受益主体和使用方向。项目区域内的贫困村、贫困户、贫困人口应当作为扶贫开发项目的主要受益主体。村集体获得的收益主要用于扶持贫困户增收,在充分带贫的基础上,可用于小型公益事业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和小微奖补。坚决杜绝无偿使用现象,要确保项目有收益,合理安排收益分配促进贫困户持续增收。

(六)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上级政策规定,研究建立本地扶贫项目和资产登记、产权归属、运营管护、收益分配和资产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对不同的资产实施分类管理,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经营管理,做到持续高效。对基础设施类的资产,要落实管护责任和运维经费保障,做到持续发挥作用。

(七)履行监管责任。县扶贫办、民宗局和农经总站等各部门,各乡镇要加强扶贫资产的监管,履行监管责任,明确扶贫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乡村两级对区域内形成的扶贫资产,及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乡村两级要明确专人抓项目管理工作,实行扶贫项目层级管理终身追责制,扶贫项目一旦因选择项目或管理不善等原因出现问题,乡村两级哪一届班子出现问题就追究哪一届班子的责任,并追究相关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八)加强项目问题整改工作。各乡镇要把项目问题整改列入日常工作中,定期排查,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针对存在的问题,安排专班,认真研究,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对存在问题不过问,流于形式,虚假整改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做好材料归档立卷。各行政村资产租赁协议或集体经营管理使用办法、收益分配台账、会议记录和公示公告等各类材料,乡村两级要做好相关材料的备案工作。

七、产业项目收益资金使用

(一)产业项目收益来源。一是县统筹管理的扶贫产业项目收益,包括扶贫资产、资金产生的收益;二是有光伏电站村的光伏电站收益;三是乡村管理的扶贫产业项目,包括扶贫资产、资金产生的收益;四是乡村自有特色产业带贫项目收益。

    (二)产业项目收益提取。一是县统筹管理的项目,确定扶贫资金注企收益比例每年按投入资金总额的7.5%收取,扶贫资产租赁企业收益比例每年按租赁资产总额的7%收取,收益统筹使用,带动全县贫困户持续增收。 二是由乡村管理的扶贫项目收益,2020年原则上每年收益比例不低于投入项目资金总额的5%。2021年以后,如因设备老化、市场影响等客观原因,致使收益比例低于5%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并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三是各光伏电站每年扣除各项规定的支出外,净收益资金为带贫资金,以各电站村为单位进行实际分配,带动本村、联村的贫困户增收,并可拿出适当比例用于村小型公益事业(村内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基础设施建设、小微奖励补助(奖励先进、资助困难)

上述规定,如国家有政策调整,按上级新政策执行。

(三)产业项目收益带贫方式。分直接带贫和间接带贫。

1.直接带贫。指收益资金根据我县贫困人口家庭经济收入实际,各类产业覆盖增收实际,是否患有大病支出的实际,是否是贫困无劳动能力户的实际,通过收益资金直接差异化分配给贫困户。

2.间接带贫。一是指产业项目带动贫困户就业和务工收入间接带贫(大户、合作社或企业间接带贫支出不视为企业或合作社提取的收益资金);二是收益资金村集体留用部分,用于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或小微奖励;三是用于贫困户公益岗位的支出;四是由项目使用主体以减免机耕费等其他方式带动贫困户增收视为间接带贫不视为资产收益资金。

关于光伏收益资金带贫要求。一是对无劳动能力、丧失劳动力户,结合贫困人口家庭经济收入实际,各类产业覆盖增收实际,是否患有大病支出的实际,直接发放收益资金直接带贫;二是对有劳动能力户,经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设置公益岗位方式进行间接带贫;三是收益资金村集体留用部分,用于公益事业支出和基础设施建设或小微奖励进行间接带贫。

(四)产业项目收益带贫组织实施

1.县政府制定全县资产收益分配指导意见。根据各乡镇贫困人口数量,产业带动能力,确定各乡镇县统筹及光伏电站收益资金下拨额度,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将收益资金分配计划下达各乡镇。

2.乡镇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扶贫资金及资产收益分配工作,按照县里的指导意见,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本乡镇的分配意见,明确各行政村收益资金分配额度,科学合理地进行差异化分配,不搞一刀切。

一是各乡镇在县统筹资产收益分配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收益分配要重点向产业带动能力弱和无光伏电站的村倾斜(光伏电站村收益只归光伏电站村和联村使用)。

二是县统筹的糖、薯、鹅三大产业的扶贫资产,移交到各基点村的,各乡镇可直接从县统筹分配的收益资金中,给每个基点村单独提出10000-15000元,用于增加村集体积累,用途为小型公益事业支出和基础设施建设或小微奖励支出。

3、村制定收益分配计划。各乡镇政府、驻村工作队指导贫困村、非贫困村召开两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制定统筹分配的收益资金带动本村贫困户增收分配计划。分配计划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透明,不能搞一刀切,不能主观意愿随便分配,也不能偏亲向友。

分配计划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贫困人口家庭经济状况和人均实际收入。

    二是考虑贫困人口家庭是否因病因残有大额支出。

    三是贫困人口家庭是否是无劳动能力户、丧失劳动能力户,或弱劳动能力户。

    四是贫困人口家庭成员村里是否已经安排公益岗位,且有一定的稳定收入。公益岗位必须结合乡村实际科学设置,定岗定人定工资,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工资来源渠道。

五是村与受益农户据实签订《资产收益增收协议》,凡是享受并领取资产或资金形成收益的贫困户,要填写《资产收益领取凭证》,各乡镇、行政村对资产和资金收益分配工作要设立分配明细台账,并做好资料存档备查。

    六是各行政村在充分保证收益资金稳定持续带贫的基础上,可以从收益资金中适当提出一定比例,用于增加村集体积累,用于公益事业支出和基础设施建设或小微奖励支出。提取比例不超过20%的可由村里直接确定;提取比例超过20%至30%的要由乡镇审批;超过30%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七是严格一般小型公益事业性支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或小微奖励支出,要有用工合同或协议,要有两委会议记录,账务要有用工领取工程款收据或领取奖励资金收据,有收益资金支出项目明细台账。扶贫产业收益资金用于小型公益事业支出、基础设施建设和小微奖补的,可由村集体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需要走招投标的项目要履行招投标手续后方可实施。

八是其他根据实际应考虑的情形。

各村制定本村的分配意见后,上报本乡镇审核通过后,再进行分配。明细表上报县扶贫办备案。乡村两级按上级规定,必须及时做好收益分配方案和计划公示工作(公示时间10天)。

(五)收益资金带贫拨付和发放

1.县统筹资金的划拨根据各乡镇贫困人口数量确定划拨额度,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后划拨。由依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扶贫账户划拨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村级集体收入专户”。

2.县各光伏电站净收益资金经县光伏办测算后,提出划拨数额,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后划拨。由依安兴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专户拨付到各乡镇财政“村级集体收入专户”。

以上收益资金带贫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实行财务规范管理,划拨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村级集体收入专户(乡镇财政所),转入乡镇人民政府村级支出专用(乡镇经管站)账户,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补贴农民资金专户打入贫困户“一卡(折)通”。乡镇财务账列支体现各村分配明细,村集体财务账中列支体现贫困户“一卡(折)通”或现金发放明细台账。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收益资金要以“一卡(折)通”的方式发放给贫困户。

3.乡村管理的扶贫产业项目收益,每年的收益资金由租赁方先行划拨到产业项目村的“村级集体收入专户”。待各村收益资金带贫计划两委会通过,并经乡镇政府研究通过后,按村集体收入财务管理程序,以“一卡(折)通”的形式发放给贫困户。

八、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纪委监委、县扶贫办、民宗局、农经总站,各相关行业部门和各乡镇,要结合本部门职能特点和本乡镇实际,加强对扶贫项目、扶贫资产及扶贫产业项目收益的监管,履行监管责任,确保项目规范有效实施,资金安全运行、管理到位,产业项目有收益持续带贫,杜绝项目闲置浪费。

(一)层级监督

1.村级责任。村级对扶贫项目、资金、收益使用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一是选出责任心强的村干部、村民代表组成项目监督小组,负责项目日常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村委会报告。二是建立扶贫资产管护制度,安排专人加强对扶贫资产的管护。三是科学合理的安排好每年产业收益资金带贫工作。四是加强扶贫资金、扶贫资产和扶贫收益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工作。

2.乡镇责任。乡镇对扶贫项目实施、资产(资金)管理、收益分配使用负有监管责任。一是对所在乡镇扶贫项目推进实施负总责,具体抓落实。要指派一名乡镇领导,专门抓项目推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全过程质量标准承担监管责任。二是加强对本乡镇扶贫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台账。三是建立扶贫资金和扶贫资产管理制度,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制度等。

3.县扶贫、民宗部门责任。一是加强工程项目的推进、督查和综合协调工作,项目要落实到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分工负责抓推进。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实际问题,并将工程项目推进和实施等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进行汇报。二是传达贯彻上级文件精神,根据上级规定,制定本县相应的项目实施、资产管理及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三是加强日常检查,协调审计等部门做好项目审计检查工作。

4.行业部门责任。一是农机、交通、水务、住建等行业部门要做好与行业有关扶贫项目的论证工作,出具论证报告。二是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的行业部门,对项目前期踏查、设计、预算、立项、监理、质量、标准、时限、验收和决算报审及相关手续办理负具体责任。三是行业部门要配合扶贫部门解决项目实施和管理中临时出现的技术等相关问题。四是县财政局和县农经总站要加强对乡村两级财务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5.分管县领导责任。一是按分管行业,对行业部门推进实施的扶贫项目负有分管责任。二是各乡镇扶贫项目纳入包乡县领导重要工作内容之一,要定期听取所包乡镇的扶贫项目实施、收益和管理等情况汇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社会监督。落实县乡村三级公示公告制度,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乡村两级要公示,县级要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项目绩效、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三)财审监督。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和国家规定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深入到扶贫、民宗部门,乡、村、户,对扶贫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县审计部门通过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对年度完工的扶贫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绩效考评。建立健全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县财政和扶贫部门(民宗)对实施完成的上年度扶贫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形成完整、准确、标准、规范的年度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省民宗局)。

(五)报告制度。一是县扶贫办,县民宗局要做好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结转结余和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的汇总,根据上级要求,及时上报。二是各乡镇申请的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及扶贫资产管理、使用和收益情况按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求,及时上报。

(六)责任追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贫困户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贫困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全面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对违反《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将给予有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县民宗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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