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安县涉企政策汇编

工信局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优先享受省科技创新劵补助政策(10万元以下);

2.享受省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

3.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二、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

1.所得税减按15%缴纳(原税减为25%);

2.三年内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按财政贡献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3.享受省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

4.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三、齐齐哈尔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最高200 万元补贴。对经省科技厅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成功运行 2 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后补助 30 万元。

四、齐齐哈尔市科技成果转化资助实施细则 (试行)

第四条: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签订技术转让(进口)合同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进口合同需经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批准立项),成果来源于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自主研发并在市内转化的,给予成果受让方实际技术交易额 30%,最高 50 万元补贴。  

五、齐齐哈尔市企业购买技术服务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五条:对企业购买技术服务,签订技术合同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实际支付的技术服务费,给予梯次比例的补贴:10 万元以下,按 50%补贴;10 万元至 50 万元,按 40%补贴;50 万元以上,按 30%补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六、齐齐哈尔市院士及院士工作站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企业新建立的院士工作站给予 50 万元补贴;我市所有院士工作站在站院士每人每年给予 8 万元生活补贴。

七、齐齐哈尔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条: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企业技术中心,每年按最高 30%择优遴选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发挥作用突出的,每个给予 20 万元资金支持。

八、鼓励支持“个转企”、“小升规”

“个转企”3年内由市、县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额度由市、县自行确定。“个转企”手续由所在地民营经济部门牵头全程无偿代办。对年度达到标准、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50万元,县财政增加奖励10万元。

九、鼓励民营企业扩大投资

对年内投产的省重点工业产业项目,按照投产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给予不超过5%贴息,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对投产当年利用自有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不超过3%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贫困县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年内投产的工业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3%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十、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

对实现成果产业化、产生经济效益较好的民营企业,按照上一年度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后补助资金由省、市联合出资,各占50%);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但满足研发费用投入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比重高于5%或近三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条件的,按照20万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对购买省内外科技成果的民营企业,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平台建设

对民营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资金支持。

十二、围绕“十三五”省级重点产业项目,支持科技型民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对设站企业给予20—50万元的经费支持,用于科研工作及进站博士后的生活补贴,省财政按市、县政府支持数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

十三、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

对符合《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且设备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建成并全部投产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接《中国制造2025》,推动“互联网+智能制造”,对每个民营企业“数字化(智能)车间”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十四、支持民营企业产品创新

对获得国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民营企业,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0%对企业贡献突出人员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上限为200万元。

十五、鼓励民营企业实施质量品牌战略

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认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黑龙江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各级政府给予奖励。

对第一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第一次获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民营企业同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等荣誉的,不重复奖励。

十六、鼓励民营企业绿色发展

对采用新技术完成节能改造,年新实现节能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万吨耗能工业企业(不含热电厂、电力公司),给予100万元奖励。

十七、支持民营企业人才引进

民营企业引进人才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对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所需的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列入成本。

积极鼓励全职引进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市、县每引进一人(团队),并签订不少于5年服务合同,同级政府给予用人单位不低于10万元的补贴,省财政给予10万元的补贴。

十八、帮助企业加强市场营销

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大型展会活动,参加展会所需费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给予支持和补贴,单户企业年度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

十九、降低用电成本

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电价计费方式政策,指导执行两部制电价的民营工业企业,按照生产用电特点,科学合理选择变更周期、减容(暂停)期限等基本电价计费方式,降低用电负荷率暂时达不到预期值或间歇生产的民营企业以及停产、半停产企业综合用电成本。积极落实国家电力直接交易政策,支持符合交易条件的民营工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二十、鼓励民营企业扩大生产

加大对有市场、有订单的民营企业贷款贴息力度,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新增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省财政给予贷款贴息。对贫困县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二十一、加大新产品推广力度

鼓励新产品[包括首台(套)产品、关键零部件和新材料等]首购、首用。对省内首次应用我省民营企业首台(套)产品的单位,按产品单价的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上限为100万元。

二十二、鼓励民营企业做强做大

从2016年起,每两年发布一次规模较大、贡献突出、成长性好的民营企业名录,对进入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并由所在地民营经济部门向金融机构推荐为优良客户。

二十三、落实国家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

帮助使用民营企业首台(套)产品的单位争取国家保费补贴。

二十四、鼓励服务机构积极服务民营企业

大力发展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各类生产性服务机构,鼓励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技术支持、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管理咨询、融资担保、法律维权等各方面的服务。对在全省排序前20名的服务机构,给予30万元奖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购买专业化服务,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政府采取发放“服务券”的方式,引导中小微企业购买专业化服务。


公安局

一、严厉打击涉企违法犯罪

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利益的违法犯罪案件,做到快侦快办,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对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有案必立,立案必查。建立受立案审核程序,办理涉企案件,必须履行相关审批备案程序,解决防止介入经济纠纷、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严打严防破坏经济发展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全力优化经济发展治安环境。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提升出入境业务办理质效,简化民营企业办事审批程序,为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落户提供便利。

三、畅通警企之间信息交流渠道

治安大队、经侦大队、辖区派出所等部门与企业积极开展联动共治,对重点企业经营中涉及的治安问题积极协调解决,并定期组织集中整治企业周边社会治安环境,严厉打击欺行霸市行为。

四、优化民营企业车辆通行保障

对民营企业运输重点项目的车辆,在道路通行安全状况允许的情况下,交警大队、各派出所出动警力对主要路段进行车辆疏导,保证道路畅通。


人社局

一、企业职工培训政策

(一)岗前、转岗、岗位技能提升、安全技能培训

1、培训对象: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正规劳动合同的人员,其中岗前培训为对象为入职一年内且未参加过培训的人员,转岗人员需企业出具调令;

2、培训时长: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要求课时为不低于30课时,每课时40分钟以上。

3、补贴标准:对企业职工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000元/人、1500元/人、2000元/人、2500元/人、3000元/人培训补贴;对企业职工参加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200元/人、1800元/人、2500元/人、3500元/人、4500元/人培训补贴;对参加岗前培训(含安全技能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000元/人、1500元/人培训补贴。

4、特别说明:对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开展的安全技能培训的开班审批、过程监管由应急局负责,市人社部门只负责拨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1、培训对象: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

2、培训时长:2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办法制定教学计划,采用灵活的教学方式,企业职工在不耽误生产的情况下只要完成学分就可以取得技工院校毕业证及职业资格证书等。

3、补贴标准:参加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分别按照每年4000元/人、5000元/人、6000元/人、7000元/人、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另外急需紧缺工种补贴标准上浮20%,急需紧缺工种目录可在市政府网站上进行了公示,需要的可在网站上自行下载。要求企业和技工院校联合,注册技工院校学籍,且一般学制为2年,民办培训学校不可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这样做也是考虑扶持我市的技工院校,帮助解决技工院校招生难的问题。在技工院校就读2年后,取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这样的人员直接就可以获得中级工证,因此我市企业享受的补贴是从5000元/人/年起的。

4、特别说明:企业新型学徒制的特点为培训时间较长,享受补贴金额较多,需要校企联合,学校负责通用素质培训以及理论知识的提升,企业通过师带徒等方式能够取得较好的培训效果,建议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首选此类培训。

(三)、以工代训

1、培训对象:参保企业疫情期间新吸纳劳动者,我市规定为1月25日春节后新招录人员;

2、培训时长:最长6个月,培训结束后按企业给劳动者通过银行流水按月发放工资审批培训时长;

3、补贴标准: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天数计算补贴;

4、特别说明:以工代训属于疫情期间的政策,审批受理期限到今年12月31日,以工代训要求企业是参保企业,不要求给每一个新吸纳的劳动者交保险,以工代训的特点是不需要正规的劳动合同,其他培训都需要正规劳动合同,以工代训审批用工凭证,可以是合同可以是临时用工协议,但要求企业发放工资不能发现金,必须通过银行流水的方式,最后审批企业给劳动者发了几个月工资就认定干了几个月活,就得几个月的培训补贴,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通用素质培训

1、培训对象: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2、培训时长:原则上不低于15课时,每课时不低于40分钟;

3、补贴标准:开展工匠精神、安全消防、疫情防控等通用职业素质培训的,给予企业500元/人的培训补贴;

4、特别说明:通用素质培训的内容和其他培训内容重复,所以我们要求当年已经开展了其他培训或有计划开展其他培训的企业,就不需要再开展通用素质培训了,重复培训否定了前者培训效果,并且一个人一年只要参加一次通用素质培训。

二、《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55号)

1.对新型学徒制的补贴标准做了修改,原来文件中规定参加新型学徒制的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我市规定给予企业每人每年5000元的培训补贴,这次《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将新型学徒制的培训划分出级别,按级别享受培训补贴;

2、由于受疫情影响,人社部提出了线上培训的培训方式,并在今后长期存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线上培训的补贴标准进行了规定:培训主体组织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完成全部课程的职业(工种),按不高于现行补贴标准的50%给予培训补贴;组织开展线上线下融合性职业技能培训完成全部课程的职业(工种),按不高于现行补贴标准的80%给予培训补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按100%给予培训补贴;

3、《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将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列入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对符合条件人员、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开展创业培训的人员,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农民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和职业农民技能培训等,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扩大了重点就业群体的补贴范围;

4、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给予的生活费补贴由原来的15元/人/天提高到25元/人/天(含交通费)。

三、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奖励

适用对象:规模以上企业、十二个重点产业项目企业以及省“百大产业项目”企业,聘用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聘用毕业生每人最高1万元奖励。

补贴期限:一次性,该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申请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招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名册、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

工作流程:企业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复审,财政部门复核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四、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补贴标准:每吸纳1人给予企业1000元就业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招用职工名册、工资凭证等。

工作流程:企业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复审,财政部门复核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 ;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 ;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 ;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 ;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 ,在 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 ,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贷款期限:3年。

申请材料: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就业创业证原件或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担保人担保的需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及银行要求的相关材料。

工作流程:借款人持就业创业证等材料到创业地承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等无法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群体,先到区公共就业部门进行资格认定,然后到创业地承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在校大学生在本市实现自主创业的,需持学信网学籍证明或所在院校提供在校学籍证明到承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承办银行审核符合放款条件的,办理借款手续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

贷款期限:2年。

申请材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招用人员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企业安置人员名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进入经办银行审核程序后,按银行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工作流程:小微企业到经营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就业部门对贷款企业吸纳就业人员进行认定,企业持认定材料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七、一次性创业补贴

适用对象: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返乡农民工等。

补贴标准:每人补贴5,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材料: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工商营业执照、连续6个月以上的财务资料,税务部门出具的连续6个月的申报或纳税凭证以及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工作流程:创业者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复审,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适用对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1,000元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材料:创业者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就业创业证(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及人员名册、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社保缴费单、初创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工作流程:创业者向经营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复审,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九、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其为所招用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在上级文件规定的补贴期限内企业实际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不包括个人应缴的部分。

补贴期限: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补贴期限为3年;招用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补贴期限为1年。(按照国家要求减免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减免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申请材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就业创业证、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招用就业人员名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工作流程:企业向经营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复审,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十、创业扶贫奖励补贴

适用对象:对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

补贴标准:给予1,000元奖励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材料:承担扶贫任务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实申请材料。

工作流程:承担扶贫任务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工作流程。

十一、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对企业新录用的符合条件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

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给予企业1000元/人培训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每年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且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补贴。

申请材料: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审批表、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补贴申请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工作流程:符合条件人员自主选择培训主体参加培训培训主体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人员名册》、培训计划和大纲等通过实名制系统报就业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开班,培训考核结束后由培训主体通过实名制系统向就业部门报送《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理论授课全程视频资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就业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免费条件培训人员在人社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复核无异议的,拨付资金。

办理时限:当时受理,完成材料对比审核,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向培训主体拨付培训资金。


市监局

一、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新办企业的4枚公章由政府买单。推进企业开办“一网通”系统,为企业提供登记注册、公章刻制备案、办理涉税业务、社保登记一网通办集成服务。实现企业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三个环节办理时间压缩至 1 天以内。

二、推行行政审批“网上办、寄递办、预约办、上门办”服务模式。增设电话接待员,线上审批人员,在每个监管所设置帮办员,采取假期不休的方式,保证线上业务及时审批。

三、实施网上办“零见面”改革。开通全程电子化登记业务,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电子归档”的“无纸化”营业执照快捷办理程序。引导和指导市场主体通过企业开办“一网通”系统办理市场主体相关业务。

四、推行“审核合一”,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由原来受理、审核分别由不同人员办理,现在实行“审核合一”,受理、审核、登记一人办理。

五、实行企业登记疑难问题会商制度。“三级会商”制度即:登记窗口受理人员遇到难以解决或把握不准的一般性问题,由窗口首席和审核人员进行“一级会商”,现场研究解决;登记窗口遇到难以处理的复杂问题,启动法制和相关科室参加的“二级会商”,及时研究解决;对重点产业、招商引资企业遇到的重大疑难登记问题,启动领导班子与相关部门参加的“三级会商”,尽快研究解决。最大限度地为产业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六、推行办理“一证九照”不求人。出台了31条工作措施,在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特殊食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计量、检验检测、广告发布等九类许可上,针对办理过程中的痛点、难点和堵点,制定相应的措施和监督机制,编制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实现办理“一照九证”真正不求人。

七、落实告知承诺审批。全面推行落实告知承诺审批。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外设置公共邮箱,提供参考范例和视频教学等方法,承诺制由审批窗口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减少了申请人的办事时间。

八、严格零售药店“证照联办、多证合一”的要求。实现区域内所有零售药店证照联办、发放多证合一许可证。药店一次性提交相关材料,受理后对药店实行一次审批,极大优化简化审批相关手续,缩短了审批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省去了重复提交多份材料,为企业松绑减负。

九、企业注销便利化。免于注销企业提供清算组备案证明、报纸样张、清税证明、分支机构注销证明等申请材料。


住建局

一、提前介入服务。与营商、发改、自然资源保持信息互通协作,对当地企业项目在项目初期主动联系企业,提供办理信息及指导,理清办理程序,节省时间及支出;对外来企业,通过微信或电话联络,积极了解企业建设计划,有针对性的提供指导告知。对较为复杂的消防验收的现场核查及材料准备,在正式受理前提供提前介入指导服务,帮助企业项目查找不足补充材料,避免多次验而不过。

二、平台使用指导。需要企业录入相关信息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平台和建设项目审批平台,提供帮办服务,指导录入、帮助录入,真正享受平台便利,少跑腿。

三、可以共享的材料不需要企业重复提供。如工程报建、质监、安监、施工许可三项手续中要件有重复的,企业只要提供一次即可。

四、提供解答和指导。利用微信、电话等手段,提供咨询指导,所需要件一次性告知,逐项解释。

五、精简办理程序。梳理各审批事项,精准办理要件及要求,取消主管局长、局长签批环节。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三个事项办理法定时限合计47个工作日,通过各项服务措施压缩至5个工作日。


自然资源局

一、用地供给政策。对新落户我县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产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收取。

二、产业项目发展支持。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型产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照企业投资额度、投资强度、财政贡献率等给予企业不超过土地出让金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和企业上缴税金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总和的资金扶持,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人才引进、品牌创建、创新研发、基地建设等。


电业局

一、精简报装接电手续

企业用电实行“一证受理”,高压用户办电环节压减至4个即申请用是、供电方案答复、竣工验收、装表接电,高压用户接电时时压减至80天。

二、降低接电成本

城市地区小微企业低压接入标准由容量50千伏安提至80千伏安,所有新装、增容项目由供电企业全额承担计费电能表、考核电能表、采集终端、DTU设备投资、全面取消计量装置校验费。

二、疫情期间非高耗能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客户应收电费打95折。


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一)下列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2019-2020年新颁布税收优惠政策

1、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优惠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4)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一)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1、直接减免:

免征:(1)蔬菜、谷物、油料、豆类、水果等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3)中药材种植;

(4)林木种植;

(5)牲畜、家禽饲养;

(6)林产品采集;

(7)灌溉、农产品加工、农机作业与维修;

减半征收:(1)花卉、茶及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定期减免

2免3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3)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企业。

3免3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2)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3、低税率

税率20%:小型微利企业:资产不超过5000;人数不超过300;所得额不超过300

税率10%:(1)非居民企业优惠;

(2)国家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4、加计扣除

据实扣除后加计扣除75%:(1)研究开发费;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175%摊销。

(3)据实扣除后加计扣除100%: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5、投资抵税

投资额的70%抵扣所得额:投资中小高新技术2年以上的创投企业(股权持有满2年)

投资额的10%抵扣税额: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6、减计收入

(1)减按收入90%计入收入;

(2)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3)为种植、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7、加速折旧

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8、有免征额优惠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500万元 :(1)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

(2)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2019-2020年新颁布税收优惠政策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三、土地使用税

(一)税法规定优惠政策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二)2019-2020年新颁布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上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上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项优惠政策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享受本项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四、房产税

1.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2.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3.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

4.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这里的“供热企业”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五、印花税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七、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八、减税降费政策:2019年13号公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九、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

(一)小微企业税费优惠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限额内免征增值税

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地方“六税两费”

4.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5.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6.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7.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8.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0.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1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1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

1.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3..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4..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5.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6.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9.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税收优惠

1.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3.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

1.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2.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

1.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2.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3.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一、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

1.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2.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3.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4.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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