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依国用H-2-2-233号
王广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安镇东北街师范学校住宅楼1号楼233号
公告单位:依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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