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发文文号 依政发〔2018〕2号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01-12
  • 分类 县政府文件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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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依安县第十一届村民委员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依安县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县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依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2日


                                                 


                                                  依安县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制定依安县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民发〔2013〕76号);《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黑办发〔2017〕60号);中共齐齐哈尔市纪委机关、中共齐齐哈尔市委组织部、齐哈尔市民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中共黑龙江省纪委机关、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严肃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纪律的通知》的通知);《齐齐哈尔市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等法规和文件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普遍、平等、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稳妥有序推进,确保全县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圆满完成。

二、选举范围

全县15个乡(镇)所属的149个行政村。

三、选举时间

自全县村党组织换届结束开始,至2018年2月28日结束。

   四、选举基本步骤

(一)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新一届村党组织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推选产生。一般由主任和委员5至9人单数组成。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可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张榜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任期,自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要注重把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员依法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特别是要把村党组织书记依法推选为选举委员会主任。村党组织书记被推选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的,应推选1名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的党员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继续组织选举实施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公道正派,敢于坚持原则。要在乡(镇)级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机构和驻村工作队的指导下依法开展工作,要本着集体协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依法处理选举中的各种问题,确保本村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现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两次擅自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免职建议,由推选其产生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终止其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发布公告,告知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登记日。

我县的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定为2018年2月28日。

登记时,既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村民到站登记,也可由登记员入户登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造册。

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各地可结合外出人员(含出国务工、出村务工、求学等)较多的村情实际,依法合理确定选民基数,确保选举合法有效。

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和丧失行为能力的其他重病患者等不能准确表达自己意志的;本人表示不参加选举的;登记期间,经公告、电话等方式均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不列入选民名单也不计入选民基数。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在选举日20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

对公布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出现变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

   (三)提名确定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至7人单数组成,具体数量可由各乡(镇)根据村型规模大小、人口数量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方式或者无候选人的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采取有候选人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每1名村民提名的候选人不得多于应选人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都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名;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至3名。当提名人选超出应选人数差额比例时,应当进行预选,确定候选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出现缺额的,从提名人选结果中按得票数多少依次递补。候选人中要有1名以上妇女人选。

新提名的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村委会班子中一般应有1名35周岁以下成员,少数民族村、人口较少的村可根据实际,适当放宽年龄结构要求。新提名的村委会负责人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继续提名人选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般应不同时超过60周岁。超过规定年龄的但又适合继续提名的,须经县级组织、民政部门批准备案。

实行确定职位选举的,被提名人除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候选人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有关职位需要的必要条件。村民委员会财经委员应具备一定的财会技能;治安保卫、人民调解委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且符合民兵连长的规定条件;妇女委员兼计划生育委员应为女性;文教卫生委员(拟推荐为村团支部书记人选)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0周岁以下为宜;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相关要求,具备政策性强,办事公道正派,会操作计算机的村委会成员,可确定为民政福利委员。

村“两委”班子成员之间不应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之间还不宜有近姻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正式选举日的5日前按照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分别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得票数相同的以姓名笔画为序进行公布。并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机构备案。

在村民意见比较集中、条件比较成熟的村,可以采取由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无候选人选举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1.被处以管制以上刑罚或刑满释放不满3年的;

2.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犯罪,正在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3.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按照规定未满有关期限的;

4.有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破坏治安稳定、侵蚀基层政权等“村霸”行为的;

5.侵占村集体资产资源,涉嫌职务侵占,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以威胁、暴力、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妨害选举的;

7.煽动、组织群众非正常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8.破坏民族团结、挑起民族纠纷的;

9.参加邪教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

10.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四)选举准备

1.村委会换届选举实行“全程签字”制度,村民选举委员会要组织候选人对换届选举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签字确认,确保换届选举的法定程序和步骤严格执行。强化换届选举全过程监控,特别是对重点村、难点村,要适当运用照相、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做好影音记录,留存资料备查。

2.村委会候选人围绕遵守换届选举纪律、依法公平参选、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进行竞职承诺;结合本村实际,提出任期目标和主要措施,进行履职承诺;围绕当选后出现履职能力差、工作作风差、党员群众满意度低、上级组织考核不称职、没有履行好竞职履职承诺事项等情况,进行辞职承诺。“三项承诺”内容应写入候选人履职设想或竞选演说文稿,候选人签字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和乡(镇)党委、政府进行审查备案,并向村民公示。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人“三项承诺”履行情况要列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内容。

3.确定投票方式。村民委员会投票选举,可采取召开选举大会、设立投票站两种方式。采取选举大会方式的,可以组织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集中统一投票;也可以设立中心选举会场,辅之以分会场分别投票。采取投票站方式的,不再召开选举大会,村民在投票站选举日开放时间内自由投票。

选举可以设置流动票箱,但应当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流动票箱仅限于确无行走能力不能到选举中心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的选民使用,每个流动票箱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一般应分别由选举工作人员、选举委员会成员和1名以上乡镇干部进行监督)到其住所接受投票。有条件的地方,要对流动票箱的使用情况进行全程录像监督。

具体投票方式,流动票箱的使用对象和行走路线,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

4.公布投票方式、时间和地点。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10日前张榜公布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的起止时间和投票地点。

选举日和投票的方式、时间、地点一经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如因不可抗力,或者无法产生候选人等因素,需要变更的,应当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并及时公布。

5.选票设计。选票的种类分为主任票、副主任票、委员票、确定职位票等。选票的票面样式由候选人名单和投票说明两部分组成。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为序,候选人名单后面应当留有相应数量的空格,以备选民选举候选人以外的其他选民。

6.办理委托投票和代写选票。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能填写选票的,由本人申请,经过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代为填写选票。代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每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最多只能为3人代写选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由本人书面或者利用视频等可确信的方式提出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候选人以外的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代为投票。每个有选举权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对代写选票和委托投票要严格审查,提前公示接受监督。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

7.确定选举工作人员。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提名选举工作人员,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选举工作人员包括总监票员、验证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投票站工作人员、流动票箱监票员等。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选举工作人员。

(五)投票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村民在选举会场或投票站进行投票。投票一结束,即由总监票员当场当众清点、销毁并封存剩余选票。

每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投反对票、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每张选票中无法辨认的部分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全部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为废票,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投票结束后,选举工作人员应将所有票箱集中到中心会场(采取设立投票站选举的,各投票站要在关闭后的第一时间密封票箱,并送至中心投票站),在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的监督下,由工作人员对选票进行集中清点,并对选票进行有效票和无效票检验,如出现疑难选票,不便检验时,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研究讨论,进行认定,并将结果记录在案。

在村民和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由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公开唱票、计票。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留出一个名额用于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须当场公布,同时应当公布所有候选人和另选人所得票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封存选票,并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报县民政局、乡镇政府各一份,本村存档一份。

   (六)另行选举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当在本次选举日后的30日内举行。另行选举时,按照未当选人得票多少的先后顺序确定候选人,上述人选中有不符合候选人条件的,可以由其他未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先后顺序依次递补。另行选举的,以得票多者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1/3。

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后,当选人数达到3人以上,仍然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当选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就不足的人数进行选举。  

五、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组织建设的基础,换届选举工作事关党执政基础的稳固。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扎实有效地做好工作,为广大村民选出有理想信念和大局意识、有经济头脑和致富本领、有公道之心和正派作风、有责任担当和奉献精神,能带来希望、带领发展、带动民主、带出和谐的“当家人”。

二要依法操作。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当做一次最大范围的普法宣传,教育广大干部和村民严格依法办事,依规操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扬民主,加快农村法制化进程。要严肃选举纪律,按照《关于严肃村“两委”换届选举纪律的通知》(黑组通字〔2017〕62号)中“3个严肃、4个严查、5个严格”纪律要求,严肃选风选纪,严厉查处党员干部在选举过程中偏亲向友、营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换届风清气正。纪检(监察)、公安、信访、人大、民政、审计、农经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分兵把口、密切配合,确保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有序进行。

三要保持稳定。要超前谋划做好预案,认真分析本地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要耐心细致地解答群众疑问、解决群众诉求,避免发生群体事件,避免矛盾激化,将问题和矛盾及时化解在基层,保持农村的和谐稳定。

四要做好后续工作。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10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及时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交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至少保存3年。

做好村委会下属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推选工作。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乡(镇)要将本地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于2018年3月1日上报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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