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发文文号 依办发〔2019〕47号
  • 发布机构 县委办、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9-04-04
  • 分类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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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办公室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依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为促进产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加快推进“陶瓷、食品、生化”三大产业,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适用范围

第一条  适用情况。适用于2019年3月1日以后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新注册成立的总部经济企业(含区域结算中心),新收购停产、半停产企业;招商引荐人(含团队)和重大税收贡献企业的高管。风、光、电、核等新能源项目不适用本政策。

二、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第二条  用地供给政策。对新落户我县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产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收取。

第三条  贴息补助政策。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产业项目,按照投产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给予不超过5%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产业项目发展支持。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型产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照企业投资额度、投资强度、财政贡献率等给予企业不超过土地出让金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和企业上缴税金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总和的资金扶持,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人才引进、品牌创建、创新研发、基地建设等。

第五条  产业项目引荐奖励。介绍县域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建设生产加工型产业项目的,对引荐方按开工建设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给予奖励,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或引荐团队。

第六条  产业项目落户奖励。落户我县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亿元以上的科技型重大主导产业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落户扶持。

三、总部经济扶持政策

第七条  总部企业经营扶持。对到我县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含区域结算中心)给予不超过企业税收财政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用于支持企业基地建设、技术改造、人才引进、品牌创建、创新研发、房屋租赁、扩大经营等。

四、存量企业扶持政策

第八条  鼓励盘活闲置资产。鼓励民营企业收购停产、半停产企业和项目,按企业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收购兼并过程中政府征收税费地方留成部分总额。

第九条  重大贡献企业奖励。对年实缴税金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层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高管层个人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贡献。

五、附则

第十条  本政策发布前按照协议已经享受并正在享受的优惠政策仍按原协议继续执行,具体事宜采取“一企一议”方式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本政策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兑现。对列入省市的重大产业项目,实行“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对已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扶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相应政策。未纳入本政策范围内的省市出台的有关政策,按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和个人获得补贴和奖励资金后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三条  本政策如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遇到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调整,按照上级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县经济合作促进局负责解释。


附件:依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办法

依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办法


为落实《依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规范兑现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了做好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兑现工作,成立依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领导小组,负责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审核并兑现扶持政策。

组         长:魏海波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魏朝举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   组   长:崔秀权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于东洋  县经合局局长

                   马广君  县税务局局长

                   王延滨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孙恒伟  县财政局局长

                   范振杰  县经开区管委会主任

                   梁亚洲  县审计局局长

兑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合局,办公室主任由于东洋兼任。

二、兑现范围

兑现范围是2019年3月1日以后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产业企业;新注册成立的总部经济企业(含区域结算中心);新收购停产、半停产企业;招商引荐人(含团队)和重大税收贡献企业高管。

三、兑现依据

依据《依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签订的具体招商引资协议;县政府专题会议或常务会议纪要。

四、兑现程序

(一)申报。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项目单位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及时予以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投资协议(原、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土地出让金支出票据(复印件);

4.纳税证明(复印件);

5.贷款相关材料;

6.项目投资明细;

7.固定资产投资明细;

8.招商引资人证明;

9.其他需要提供的认定资料。

(二)审核。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申报的项目材料转交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审核,相关成员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三)会议研究。召开依安县招商引资政策兑现工作会议,对申报项目审核意见进行审查。

(四)审批。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查意见报县长审阅。并经县长办公会议审批。

(五)兑现。县财政局根据县长办公会议决定,将奖补资金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并按要求及时兑现。

五、相关要求

(一)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联动协作,确保高效运作。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有欠税、受到环保处罚或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等行为的,暂停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待其依法补齐税款并做相应整改通过验收后,再予兑现。

(三)企业弄虚作假、伪造资料套取、转移、挪用资金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其责任,并取消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资格。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不予兑现政策。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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