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发文文号 依政办发〔2019〕33号
  •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9-05-21
  • 分类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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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依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依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业经县政府十七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依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1日



依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2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2015〕90号)以及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国有资产是指法律上确定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属于国家所有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源性资产等,下同)。

(二)基于国家权力的行使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三)由于国家财政性资金支出所形成的各项财产。

(四)由于接受国内外各方面的馈赠所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五)由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纳入本单位账务会计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二、管理权限

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并以产权登记的形式依法授予单位占有和使用权。国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由财政部门(国资管理部门)负责,行使综合管理职责;主管部门行使组织管理职责,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具有占有和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行使具体管理职责,并依法负有对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确保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主体责任。

三、资产配置

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要坚持有规定执行规定的原则,没有规定要求的,要坚持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勤俭节约的原则。各行政事业单位要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从严控制,从实际出发,能通过调剂解决的,不批准新购,并完善健全相应手续和制度,严把入口关。

四、核算与登记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固定资产登记辅助明细账的规定,定期清点核对资产和账目,详细登记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切实做到账实、账物相符。切实加强资产管理系统平台录入工作,保证录入数据准确及时。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依法授权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楚,应办理产权证书的,如房屋产权证、车辆行驶证等,都要依法办理产权证书,防止管理人员和领导变动后因产权界定不清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资产管理系统平台数据应用要与部门预算编制相结合。部门预算编制中的各单位取暖费,要按照产权登记中的预算单位占有使用房屋建筑面积核定;要将平台数据做为资产配置的基本数据。

五、专项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管理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如果当时产权性质没有界定,应由占有使用单位正常管理利用,处置时要履行审批手续,占有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界定为国有产权范围的,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管理

凡是由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审计后,项目主管部门确定资产接收管理单位,及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属于房屋资产的必须办理国有房屋产权证),录入资产管理系统平台。

(二)行政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采购拨付资产的管理

依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上级主管部门用专项资金集中采购并直接拨付到各单位的资产,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应在接到实物资产的同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有调拨清单的资产按清单价值入账,无调拨清单的,可按专项批文资金数额入账。品种较多,无法确定每项资产金额的,要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入账。

(三)属于无偿调拨的国有资产,调入和调出单位应该依据调拨单及时入账。

(四)事业单位用预算拨款或自有资金购买物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新增固定资产审批手续,及时纳入账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私有”固定资产,无法取得原始发票的,必须履行评估程序,办理新增固定资产审批手续。

六、处置管理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履行审批程序后,办理产权转移或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形式。

(一)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

1.闲置出售的资产;

2.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3.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资产;

4.经科学论证,因技术原因确需报废或淘汰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6.罚没物资等依照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7.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按照《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1号令)执行。

(二)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1.使用单位申报。凡涉及上述国有资产处置范围的,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正式文书,公示7个工作日后,向主管部门申报。

2.主管部门意见。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负有监管责任,并根据本系统所属单位申报情况,在依安县国有资产处置审核审批单上签署意见。

3.财政局(国资部门)审核。经财政局(国资部门)审核,符合国有资产管理和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签署处置审核意见。

4.县政府领导意见。一般性资产处置,经财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呈报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重要资产(土地、房屋、车辆)处置由县政府县长审批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县政府确定的重大资产处置,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七、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所有利用国有资产创造的收入均属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要严格按照国家非税收入的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上缴国库。

八、国有资产的监管

财政局(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不断完善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切实加强资产监管工作。

1.对资产不入账、不及时入账的,调整财务从业人员,对单位领导依据后果轻重做出处理;

2.对不履行法定程序,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核销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3.由于资产管理制度和措施不到位,人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单位领导给予相应处罚;

4.对不及时上缴国有资产收入,滞留、挪用、截留和设立“小金库”侵吞国有资产收入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执行,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九、其他事项

1.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没有出据资产交易委托书的,交易中心不得交易。

2.对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调拨手续的国有车辆和国有房屋,公安交警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3.对未履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对具有国有资产性质地上构造物的国有土地进行出租、出售、招拍挂;不得对具有国有资产性质地上构造物的土地置换、房地产开发进行规划设计。

4.对未履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的,住建部门不得为涉及国有资产的建筑工程出具开工许可。

5.对未履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对涉及国有资产置换、新建、维修的房地产办理产权登记、变更过户手续。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6.全县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实施,确保国有资产规范经营,保值增值。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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