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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依安县紫日升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未对过期的烟花爆竹及时、妥善销毁案 |
罚款 |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 |
依安县紫日升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
处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
2019年12月15日 |
依安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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